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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05〕29号 | 发布时间 | 2006年10月03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5〕2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省配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资金)筹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金)足额征收。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资金)收入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七日
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筹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基金和我省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三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现行标准上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2元。
为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要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自备水高于城市公共供水的原则确定,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省范围内筹集。11个受水省辖市新增加的水资源费全额计入南水北调基金(资金);7个非受水省辖市新增加的水资源费按30%计入南水北调基金(资金),其余70%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由当地安排使用。
根据上述原则和各省辖市2001-2003年水利年报平均用水量,按年均2%递增幅度,确定各省辖市应筹集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数额(见附件)。
第六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方式: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期限根据工程建设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情况确定。工程建设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内筹集,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满后筹集。
第八条各省辖市应按照分解的征收任务,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足额征收、上缴。
第九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汇缴方式。即各县(市)财政主管部门按月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按照征收计划足额上缴上一级财政主管部门,由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按照省定征收任务全额上缴省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应确保上解。省财政主管部门将各省辖市上缴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中,属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部分,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基金预算科目第8410款“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属于地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部分,作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为鼓励各省辖市征收积极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上缴实行计划管理,凡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水资源费超收部分全额留当地使用。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力抵顶。
第十二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投资来源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核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每年年终,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财务收支年度决算,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财务收支决算报表中,应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单独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缴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七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第十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分出中央基金和省配套工程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严格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支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审核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投资计划,加强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的监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基金(资金)的征收、使用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各省辖市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单位:亿元分类 | 省辖市 | 各地数额 | 中央基金 | 地方配套 |
按受水区统计 | 郑州 | 7﹒74 | 4﹒34 | 3﹒40 |
平顶山 | 4﹒02 | 2﹒25 | 1﹒77 | |
安阳 | 3﹒65 | 2﹒04 | 1﹒61 | |
鹤壁 | 1﹒44 | 0﹒81 | 0﹒63 | |
新乡 | 3﹒71 | 2﹒08 | 1﹒63 | |
焦作 | 3﹒61 | 2﹒02 | 1﹒59 | |
濮阳 | 2﹒98 | 1﹒67 | 1﹒31 | |
许昌 | 3﹒22 | 1﹒81 | 1﹒41 | |
漯河 | 2﹒16 | 1﹒21 | 0﹒95 | |
南阳 | 5﹒73 | 3﹒21 | 2﹒52 | |
周口 | 2﹒77 | 1﹒55 | 1﹒22 | |
小计 | 41﹒03 | 22﹒99 | 18﹒04 | |
按非受水区统计 | 开封 | 0﹒61 | 0﹒34 | 0﹒27 |
洛阳 | 1﹒91 | 1﹒07 | 0﹒84 | |
三门峡 | 0﹒52 | 0﹒29 | 0﹒23 | |
商丘 | 0﹒79 | 0﹒44 | 0﹒35 | |
信阳 | 0﹒73 | 0﹒41 | 0﹒32 | |
驻马店 | 0﹒50 | 0﹒28 | 0﹒22 | |
济源 | 0﹒22 | 0﹒12 | 0﹒10 | |
小计 | 5﹒28 | 2﹒95 | 2﹒33 | |
黄河流域水力发电 | 省水利厅 | 0﹒22 | 0﹒12 | 0﹒10 |
全省合计 | 46﹒53 | 26﹒06 | 20﹒47 |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42号),该文件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