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5〕3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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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5〕30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
征管范围的通知

豫政办〔2005〕3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企业的改组改制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些新的情况,一些企业利用改组改制,改变征管归属,骗取税收优惠。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原则,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企业改组改制以及经营形式发生变化后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由地税机关征管的企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地税机关征管:

  (一)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且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

  (二)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

  (三)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办理为设立登记的。

  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均属于应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

  二、关于新办企业的界定。

  新办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改变征管归属。

  三、事业单位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

  即使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并办理设立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企业改组改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征管归属。

  此前企业改组改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五、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中,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加强联系、协调和沟通,堵塞漏洞,保证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六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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