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5〕10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管理规范农业水费计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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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5〕102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管理
规范农业水费计收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5〕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及全国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农业水费计收管理,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农业末级渠系管理,规范农业水费计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末级渠系管理、规范农业水费计收的意义

  当前,我省农业灌溉供水工程老化失修,尤其是末级渠系(灌区的斗渠及其以下输水渠系)损毁严重,供水保证率低。加上末级渠系管理组织长期缺位、田间工程不配套和灌溉粗放,一方面造成水资源浪费,农业灌溉成本加大,农民用水负担不合理,灌溉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另一方面,水费难以合理计量计价和规范计收,水费收取率逐年下降,水费不能足额收取,末级渠系无法正常进行维修,长期下去就会出现恶性循环,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同时,我省是水资源比较短缺的省份,又是农业大省,农业灌溉是用水“大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对保证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减轻农民负担影响很大。水作为商品,农业水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农民正常的生产投入,应合理收取。因此,加强农业末级渠系管理,规范农业水费计收,促进农业节水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特别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建立多种形式的末级渠系管理组织

  建立末级渠系管理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是加强末级渠系管理的关键。各地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从当前农村实际出发,加快推进,逐步建立起多种形式的群众参与、民主管理、运转规范的末级渠系管理组织。

  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灌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末级渠系管理组织的主体,可以以协会或其他形式设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也可以渠系为单位,由农民自主推荐产生。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依照有关法规制定章程,承担末级渠系管理维修、水费计收等任务。供水单位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实行合同管理,通过合同明确供水和用水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有的权利。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设工作,并加强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指导、协调和管理,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供服务。供水单位根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收取水费情况,按照规定从当年所收水费中为其提取末级渠系运行管理费用。

  近几年来,有些灌区自行探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末级渠系管理方式,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末级渠系管理组织,只要有利于加强末级渠系管理和维修,保证水费合理计收,用水农民支持拥护,也要给予大力支持,帮助其不断完善和提高。

  三、加强末级渠系水费计收的管理和监督

  1.末级渠系水价管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要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并逐步推行终端水价。末级渠系水价要按照补偿末级渠系供水成本费用,结合当地农业效益和农民用水户实际承受能力核定,不同的灌区可以实行不同的价格。自流灌区实行国有水管单位农业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定价模式。补源灌区在合理确定补源范围的基础上,按照补源成本、费用,核定农业补源水价。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供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2.农业水费计收方式。农业水费计收严格限定在灌区有效灌溉面积或有效补源面积范围内,严格执行合同供水、受益交费的原则。具备计量条件的灌区实行按实际用水量计量到用水户,实行按方收取水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灌区,暂在斗渠或支渠进水口计量用水量,按实际灌溉面积收取水费,不得按耕地面积或人头均摊收取水费。补源灌区严格按现有的补源范围,从严掌握,按亩收取,不得扩大。

  农业水费的收取时间由供用水双方共同商定,按合同收取。农业水费由供水单位以合同方式授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收取或采取承包、租赁的方式进行管理,也可以由国有水管单位直接收取或委托其他单位代收。

  3.加强水费专用票据的管理。水费收取,使用“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统一发票”,实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国有水管单位应严格执行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严密的发票领购、使用、登记和保管制度。对未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发票的,按照税务部门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末级渠系水费的使用和管理。属于国有水管单位供水的农业水费,应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末级渠系管理组织直接全额上交国有水管单位,由国有水管单位统一管理使用。末级渠系水费严格按照核定的水价收取,按照多收多用、谁收谁用的原则,专项用于末级渠系的维修和管理,先由末级渠系管理组织编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然后由国有水管单位审核返还。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农监办、审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水价、水费的管理、监督,严禁擅自变更水价、截留挪用水费。农业末级渠系水费计收要定期公示,要在村里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及时向农民用水户公示灌溉面积、用水量、水价标准和应交水费,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

  四、建立末级渠系建设与管理激励机制

  省每年对末级渠系组织建设和水费计收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末级渠系管理组织完善、水费收取率高、群众满意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定期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管理好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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