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5〕9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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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5〕92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
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豫政办〔2005〕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国务院对全国各地和有关部门长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功经验的总结,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措施。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在我省行政机关全面有效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多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创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必须看到,我省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工作落实不到位、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项目不够合理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直接关系政府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若干意见》,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梳理执法依据梳理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环节。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梳理执法依据工作,对其所属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将执法依据梳理完毕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调整目录。

  (二)分解执法职权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和下发的目录,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内设机构、二级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岗位。

  对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执法职权的分解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配合,要注意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职权的互相衔接。

  (三)明确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在明确执法责任。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既是权力也是责任。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必须明确不同执法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执法责任为:(1)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2)抽象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并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政府备案;(3)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征收、行政发放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标准;(4)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将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证件材料报同级政府备案;(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对相对人提供服务、指导、帮助的,要明确列出有关事项、程序、时限、标准;(6)按照政府的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上述执法责任,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人、执法标准和违法责任:(1)采取适当形式明确各行政执法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2)将每一项执法责任进行量化或具体化,对每一项执法责任制定明确的标准、程序以及年度(或者一个时期)要达到的目标(例如规范性文件的合法率每年要达100%),为考核工作奠定基础;(3)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并根据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违法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追究措施。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要合法适当,并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上级政府备案;凡依法应当以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要参照上述要求明确分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及违法的追究措施。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开。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客观地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履行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况的监督指导。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同级政府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评议考核和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在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分工,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监察、财政、审计、人事、发展改革等部门实施。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二级行政执法机构评议考核的内容,按本通知关于执法责任的规定执行。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指导,主要采取查看有关制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率和合法率、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率和合法率等方法进行。

  各级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要把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考核、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结合起来。内部评议考核主要采取查看文件资料、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率和合法率、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率和合法率、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考核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举行民意测验、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评议等方法进行。进行评议考核时,要结合不同部门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适当的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对其内设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二级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相应的评议考核办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实行百分制的形式,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对违法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追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各级政府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具体处理。对于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为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的,以及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先资格。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责令改正、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取消执法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依法予以追偿等处理。

  除依照本通知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确保不枉不纵。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违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违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等项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有效推行。要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

  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按照《纲要》和国办发〔2004〕24号文件规定,应当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指导和协调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办理。

  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等部门要根据《纲要》和国办发〔2004〕2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顺利推行。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各省辖市政府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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