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6〕8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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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6〕86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2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上市后备企业
发展的通知

豫政办〔2006〕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精神,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加上市公司数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33号),现就促进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培育上市后备资源的紧迫感

  资本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对于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省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省有上市公司42家,发行股票43只,累计募集资金323.74亿元,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我省上市后备资源严重不足,上市工作缺乏后续支撑,已成为整个资本市场培育体系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加上市企业数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是我省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关键所在。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上市后备企业的重要意义,抓住机遇,转变观念,加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培育力度,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在配置资源、筹集社会资金、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作用。

  二、突出重点,加快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一)总体思路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战略目标,实施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实力和竞争力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建立和完善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专业机构数据库、专家库,开展与境内外投资公司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我省企业开辟上市融资渠道。

  (二)基本目标

  “十一五”期间,按照“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原则,在全省组织300家以上企业进行资本市场基本知识培训,加快规范改制,转换经营机制,争取有200家以上企业进入上市前期准备,100家以上优质企业进入上市申报程序,50家左右的企业成功上市。

  (三)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企业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2.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行业;

  3.企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或发展前景看好,具有高成长性;

  4.近两年连续盈利,预测未来两年继续保持盈利;

  5.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选定程序

  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和省辖市、扩权县(市)推荐,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同)会同有关部门择优选择的办法确定。申报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需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报材料。其他企业的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或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发展改革委(或具体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部门,下同)受理。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科技、财政、中小企业服务等有关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集中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申报情况和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推荐情况,在征求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财政厅、中小企业服务局、河南证监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印发文件予以公告。

  (五)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并根据企业实际业绩和境内外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进行更新调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财政厅、中小企业服务局、河南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分类指导和协调服务。引导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选择上市渠道。鼓励市场前景好和成长性强的企业引进境外投资者,改制上市。在争取更多的优质企业在主板上市的同时,抓住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的机遇,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上市,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上市。

  三、多策并举,大力促进上市后备企业发展

  (一)加强组织协调

  1.制订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政府要切实把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培育上市后备企业目标责任制。制订上市后备企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促进本地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上市后备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2.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河南证监局、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境内外中介机构,加强对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训。各省辖市、扩权县(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做好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形象宣传,营造企业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在境内外上市的良好氛围。

  3.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指派专人联系,指导企业进行改制,督查落实有关政策,协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定期举办企业上市推介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组织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保荐、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建立企业上市项目交流平台。同时,要与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沟通,提高上市效率和成功率。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中小企业服务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现代物流专项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可根据各自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资金,用于解决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培训、宣传推介等事项。有条件的省辖市可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的要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重点投向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2.建立奖励激励机制。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发行股票的,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适当表彰,在评定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时予以优先考虑,并按照融资额的一定比例对企业领导层和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3.保证项目建设用地。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4.减、缓缴有关用地费用。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格60%的标准核定。若在三年后仍未能上市,企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优惠部分。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实施上市过程中,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在上市后半年内缴清。

  5.降低股改门槛。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国资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后,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改手续的办理。

  6.实行优惠收费政策。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缴纳属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7.建立“绿色通道”。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对于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处理涉及省定上市后备企业有关问题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三)改善金融服务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省辖市、扩权县(市)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积极向银行推荐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项目,引导信贷资金支持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兼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权限,对被重组企业的逾期贷款可给予适当展期。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省定重点中小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支持。 2.鼓励开展转贷业务。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3.降低质押贷款门槛。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可以凭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之外的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商业银行要完善内部程序,提高质押贷款办理效率。

  (四)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证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服务档案,发挥中介机构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作用。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上市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良业绩记录超过3起的中介机构,取消在我省资本市场开展业务的资格。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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