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6〕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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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6〕79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2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的意见

豫政办〔2006〕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市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现就加快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垃圾处理无害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五”期间,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得到了较大改善,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13689吨燉日,是“九五”末的1.2倍。但是,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较低,特别是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垃圾销纳能力低下。目前,全省108个县(市)中仅有46个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并且绝大部分只对垃圾进行简易填埋,达不到无害化处理标准。“十一五”期间,我省城镇化进程将明显加快,城市建成区面积和城市人口将快速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也将迅速增长,城市环境承受的压力会越来越大。特别是生活垃圾造成的二次污染还将加剧城市地下水资源、大气等污染,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省委、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先后出台了《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03〕9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发〔2005〕25号),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到2007年年底,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都要建有生活垃圾处理场。当前,国家正在积极实施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大了支持力度,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有利环境已经形成。各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积极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努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二、指导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建设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

  (二)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改革现行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开放建设经营市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行业。

  (三)经济适用,运行安全。在满足国家建设标准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合理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方式和技术,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降低运行费用。

  (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突出抓好中原城市群范围内、风景名胜区所在地、重点污染控制区域内、城区人口规模较大和县域经济综合实力较强的县(市)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全面推进其他县(市)的项目建设。

  三、发展目标

  (一)2006年年底前,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排名前20位、城区人口规模达到10万人以上的县(市),要率先开工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007年年底前全部建成。

  (二)2007年年底前,所有省辖市按国家标准建成并运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目前尚无垃圾处理场的县(市),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建设标准全部建成生活垃圾处理场。

  (三)2008年年底前,对正在运行的垃圾处理场进行改造或改建,使其达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提前实现我省确定的“十一五”发展目标。

  四、建设标准

  (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卫专项规划的要求,对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进行合理布局。注重长远规划,考虑当前需求,一次设计,分步实施。

  (二)科学确定处理工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有卫生填埋、垃圾焚烧和垃圾堆肥等几种常规工艺,各地应结合实际进行科学论证和比选。目前,国内外普遍应用的卫生填埋处理技术投资和运营成本较低,对垃圾有机成分要求不高,填埋气体可以回收利用。有条件的县(市)也可以采用其他两种工艺或综合处理工艺,积极推行垃圾堆肥、垃圾焚烧发电,实现垃圾资源化。

  (三)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关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评价标准,达到三级标准的县(市)应重点建设填埋库区、渗滤液收集池、防洪沟(坝)、垃圾坝等主体工程,填埋库区主要建设库区构筑面、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气体疏导系统和雨污分流系统。达到二级标准的县(市)应在三级标准的基础上建设道路交通系统、填埋作业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和计量系统,完善填埋作业设备,配套建设管理区和污水处理区。

  2007年年底前,全省各县(市)新建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达到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评价三级以上标准,省辖市和2006年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排名前20位的县(市)、城区人口规模达到10万人以上的县(市)要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五、创新机制

  (一)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2006年年底前,各市、县(市)必须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征收办法,确定征收标准,保证按标准足额征收。城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二)加快环卫行业改革。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营权包括垃圾的收集、分拣、储运、处理、经营等进行公开招标,鼓励符合特许经营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竞争。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三)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处理应从源头抓起,各地要大力推行垃圾分类收集,逐步推行垃圾收集专业化分工。鼓励社会化专业公司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废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

  (四)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各级政府应拿出一定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和引导垃圾处理项目建设,鼓励市、县(市)利用垃圾处理收费进行质押贷款,筹集部分建设资金。积极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进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经营。

  六、落实责任

  省政府决定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纳入市、县(市)政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市、县(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建设目标任务,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抓紧组织开工建设。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督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和需申请国家资金及省级政府补助资金项目的审批,负责申请项目国债资金计划和其他建设资金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省环保局负责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和项目建成后环保达标验收检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办理。省监察厅负责对市、县(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行政效能监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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