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6〕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最低收购价小麦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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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最低收购价小麦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6〕84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2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最低收购价小麦
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6〕8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国家在小麦主产省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小麦主产区的关心和支持,体现了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优惠政策的倾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作为在河南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责任主体,认真按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收购工作进展顺利。截至9月20日,全省累计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175.6亿公斤,占全国收购总量394.5亿公斤的44.5%。预计到9月30日全省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量将达到180亿公斤,创河南粮食收购的历史最高水平,直接带动农民增收20亿元,将对解决河南粮食增产、农民增收问题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收购库点多、收购数量大、露天储粮多、基层储存企业管理基础差,安全管理好这部分粮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加强最低收购价小麦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河南储存管理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占全国总量的45%左右。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的管理工作,对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最低收购价小麦承储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来认识最低收购价小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最低收购价小麦的管理,增强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小麦最低收购价的政策规定,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收得起、储得下、管得住、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确保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真实、质价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服务,为河南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执行政策,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管理工作

  最低收购价小麦是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战略物资。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收购、储存、销售、调拨等相关业务都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必须服从国家统一调度,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

  (一)严肃最低收购价小麦计划管理政策。最低收购价小麦是指受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的委托、由粮食企业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经验收合格后储存管理的小麦,其粮权属国务院,未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动用。各最低收购价小麦承储企业对此务必要有清醒的、足够的认识,要作为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坚决执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调拨等出库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储存地点或销售出库。

  (二)切实加强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管理。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与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管理要求一致。各最低收购价小麦承储企业要高度重视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管理工作,按照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最低收购价小麦储存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狠抓库存管理,切实把最低收购价小麦管住、管好、管实,确保最低收购价小麦达到“二符三专四落实”的目标(“二符”指账实相符、质价相符;“三专”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要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保粮水平;要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以“防火、防虫、防霉变、防盗窃破坏”的“四防”为重点,搞好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对年久失修的仓房设施要及时进行维修,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确保人身、粮食及设施设备的安全。

  要特别重视对土堤仓露天储粮的安全管理,建立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做好防虫、防潮、防雨、防风、防火、防鼠、防事故的检查和管理工作。要运用综合保粮技术,采取多种预防措施,防止粮堆内结露的发生。加强粮情检查,实行“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半月一普查,遇风、雨、雪时随时查”的检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认真分析粮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要建立安全储粮应急处理制度,确保在洪水、发热等紧急条件下能得到及时、安全处理。

  (三)切实加强最低收购价小麦资金管理。最低收购价小麦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管理政策性很强,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粮食收购结束后,结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额归还农发行贷款;销售贷款回笼后,要及时归还占用贷款,确保库贷挂钩。各最低收购价小麦承储企业要发挥财会工作监督、管理、控制职能,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认真做好补贴资金和信贷资金管理。各开户农发户要对所监管承储企业单独建立信贷台账,根据进度序时登记,确保银企账实相符。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对最低收购价小麦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最低收购价小麦承储企业是最低收购价小麦的管理主体,对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负全责。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最低收购价小麦监管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负责人对当地最低收购价小麦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在最低收购价小麦管理过程中,对未按规定报经批准,擅自动用最低收购价小麦的;虚报、瞒报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及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骗取中央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的;质价不符、帐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的;以次充好、以陈顶新,将库存陈粮划转为最低收购价小麦的;保管不善、发生霉粮烂粮或储粮安全事故等违反政策和管理规定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要督促指导当地最低收购价小麦监管单位,按照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对最低收购价小麦的监管办法规定,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完善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最低收购价小麦各项管理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搞好最低收购价小麦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按照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规定,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对河南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支持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履行好最低收购价小麦的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定期沟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特别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地方最低收购价小麦承储企业认真落实好各项管理政策,各级农发行要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最低收购价小麦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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