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6〕7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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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6〕74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2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6〕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水利厅二○○六年八月十日)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稳定和农民身体健康,是今后农村工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据普查,全省目前有近1燉3的农民群众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饮用水水质不达标,供水保证率低,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和局部地区饮用水困难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已成为当前农民群众最关心、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国家拟用15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推进中原崛起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争到2020年前基本解决农民群众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落实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为工程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水利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在前期工作中,要充分征求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卫生部门负责提出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要按照卫生部、全国爱卫会颁布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监测;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等部门提出急需解决的因水污染导致的饮水不安全的范围,并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建设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三、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做好工程规划

  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认真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重点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水源严重污染和局部地区饮用水困难问题,统筹解决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并优先考虑贫困地区和贫困村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今后,凡在年度当中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且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

  (一)科学制定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行政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当地水资源综合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规划要综合考虑水源和水质、水量的基本情况,合理布局。要加强对水源的可靠性论证,确保水源布局科学合理、水源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要优先考虑就近引用已建水利工程蓄水和水质较好的河水、山泉水、优质地下水等。要充分发挥现有的饮水工程的作用,积极发展规模供水,努力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统筹考虑工程的筹资方案、运行管理体制、水价方案、水源地的保护和水质检测体系等。对饮水不安全的乡镇、村,要逐户登记建卡造册,做到“规划建卡、按卡实施、项目公示、验收销号”。

  (二)因地制宜选择工程类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小城镇建设和文明生态村建设紧密结合,实事求是,讲求实效。要因地制宜确定供水工程类型,注意远近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修建集中供水工程;村民居住分散且水源条件差的地方可以修建分散式供水设施;淡水资源缺乏的山区农村可修建小型雨水集蓄工程;工程投资大、农民收入低的山丘区,供水系统可先建设公共供水点,但应确保村民取水便利。

  (三)严格项目申报程序。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以省辖市为单元编报,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水利厅审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结合全省总体工作部署,下达全省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各省辖市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工程初步设计。

  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地方配套资金落实、饮水安全工程建管模式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已经建立、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已经确定跨行政村建设集中供水工程的,可在年度计划中一次性统一安排。

  四、落实资金,强化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各地要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吸引社会投资,推行股份制、引进外资等方式,逐步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群众投入为重点、社会投资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资体制,保证建设需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国家鼓励和支持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二)制订优惠政策,扶持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征地、用电、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或减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电价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筑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后再由当地政府返还给纳税人。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资金监管,严格实行资金报账制和大宗材料设备集中统一采购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将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建设管理费、水质检测化验费等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严加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益。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投资构成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要严肃处理。鼓励、支持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水价核定、水费计收、水费使用等方面行使监督权利,参与资金的管理使用,并依法维护用水户的合法利益。

  五、严格管理,确保质量,建设优质高效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做到建设一处、完成一处、充分发挥效益一处。规模较大的工程要推行工程监理制。单项工程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小型和微型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建、自管、自用,但要选派有经验的技术员进行培训或现场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返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明晰产权,创新机制,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一)建立权责明晰灵活有效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当地农民和农民用水户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对除户有户用的小型、微型工程外的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要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明晰工程产权归属,明确工程经营管理者权责,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管理模式,确保工程长效运行。大力推行“产权明晰、市场运作、竞争承包、股份经营、协会监督、确保供水”的管理模式。要通过股份制改革、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放活经营权,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权的拍卖、承包、租赁、转让,须经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向用水户公告,做到公开、透明、合理。拍卖、承包、租赁、转让所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供水单位或个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以形成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

  (二)合理确定水价,确保工程的可持续运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核定要以保证工程良性运营为目的,按照“保本微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科学核定。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要推广水价听证制度。跨村兴建的集中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单村兴建使用的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核定。严禁借收取水费进行“搭车”收费。

  (三)加强水源保护,严格水质检测。各级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和水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饮水安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供水水源地和供水工程设施划定明确的保护区,并设立明显的标志。在保护区内严禁从事一切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活动。在保护区内从事其他活动必须征得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者的同意并经县级环保等部门批准。各供水单位或个人除按规定进行日常水质检测外,由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对供水质进行一次检测。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规划、认真实施,建好、管好每处工程,把实事办好、办实,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的长期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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