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6〕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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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06〕66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27日

豫政〔2006〕6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及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以地方为主,实行属地化管理,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08年,各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基本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各省辖市和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具体目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业务管理和指导,中心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城区内的卫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建立、补充和完善。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进社区领办、创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大力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的职责,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医疗服务。

  (七)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设施配置和人员配备标准。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针灸、推拿、养生保健等适宜的中医药技术,努力提高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制定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为居民提供“简、便、廉、验”的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中医药服务,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拓展健康服务领域,有效降低医疗费用。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八)开展规范化培训和岗位培训。加强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教育和学科建设。逐步推广高等医学院校本科生毕业后的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加强以继续医学教育为核心的社区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全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职人员的转岗培训。对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后聘用上岗。到2010年,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九)加快社区卫生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聘用办法。对在社区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退休医务人员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办理执业注册或变更手续,其在原单位的退休待遇不变。

  四、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管理机制

  (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十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公示制度,将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水平。

  (十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工作,确保医药安全。

  五、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三)统筹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要把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小区,当地政府或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筑面积标准,把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规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建设许可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政府提供免费业务用房。

  (十四)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转和发展财政保障机制,合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县级市、市辖区和省辖市人民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地方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

  目前按照下列方式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出预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当地一般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水平和补助标准,按编制内实有人员供给人员经费,按人员编制数核定公用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由县级市、市辖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财务单独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经费、运转和发展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绩效考评情况核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逐步过渡到以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给予定额或定项补助。

  省辖市级财政要结合本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总体规划,逐年增加本级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投入,尤其要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必需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补助等专项资金,并对困难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给予重点倾斜。

  省级财政按照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总体规划和建设目标,每年安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快的地方,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快的困难地区,引导和推动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快速发展。

  (十五)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付费方式,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省、省辖市、县级市、市辖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把符合规定的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要有1-2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要比二、三级医院适当降低,以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十六)探索改革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管理体制。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制定我省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对于一些个性化服务,可以通过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

  (十七)明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省编办负责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省教育厅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省民政厅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统筹社区资源,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省人事厅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省建设厅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制订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八)切实提高对社区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责任在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建立运转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促进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检查指导,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协调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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