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6〕7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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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2006〕71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2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
决定的实施意见

豫政〔2006〕7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加强和推进全省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与国发〔2006〕28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我省能源资源相对不足,人均占有量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经济结构不合理,能源利用方式粗放,200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3.1%和55.2%。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能源消费规模不断扩大,能源供求矛盾和环境压力进一步增大,能源问题将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发〔2006〕28号文件对解决我省能源问题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国发〔2006〕28号文件精神上来,把节能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抓紧抓好,确保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能源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经济转型。

  (三)基本原则。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坚持节能与环保相结合,依靠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四)主要目标。全省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到2010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左右,年均下降4.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和主要耗能设备能效达到或超过国内平均水平。健全地方节能法规和制度,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节能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全社会节能意识明显提高。

  二、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五)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提高三产比重和水平,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由资源主导型向创新主导型转变;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逐步形成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

  (六)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把服务业作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大力发展现代和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不断扩大生产服务业,发展完善生活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缩小同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大中城市要优先发展服务业,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七)积极调整工业结构。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培育大型企业集团、优势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集群,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把耗能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在资源开发、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再生资源产生、社会消费等五个关键环节大力开展节约降耗,实行清洁生产,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再生利用和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排放和环境污染。

  (九)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鼓励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秸秆发电、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植物纤维乙醇、生物质柴油等产业化。积极做好核电项目前期工作。

  三、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十)强化工业节能。着力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突出抓好年综合能源消费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300家左右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推动企业加强管理,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大节能改造力度,提高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减少能源消耗。

  (十一)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动新建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民用建筑严格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全面完成“禁实”(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任务。稳步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

  (十二)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逐步推行公交优先通行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调整优化运力结构,降低车辆空载率。

  (十三)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

  (十四)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农用机械,发展节能型农用机械。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秸秆成型燃料和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以及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逐步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能源供应方式。

  (十五)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重点抓好政府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稳步推进公务车改革,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狠抓重点耗能行业节能

  (十六)钢铁行业。推广高炉配套建设余热余压发电装置和煤粉喷吹装置,焦炉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配套建设煤气回收装置。依法关闭并禁止新建化铁炼钢、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电炉和转炉、中频感应炉和耐火材料倒烟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十七)铝工业行业。加大铝工业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行业集中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氧化铝行业要推广节能新工艺。电解铝行业要扶优汰劣,新建项目禁止采用160千安及以下预焙槽冶炼工艺,推广电解铝液直接铸轧。支持发展再生铝材。

  (十八)煤炭行业。继续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改造、重组,加快关闭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装备,提升集约化和规模化开发水平。加强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瓦斯)等低热值能源综合利用,按照就近利用和高效环保的原则,发展与低热值能源总量相匹配的综合利用发电。(十九)电力行业。优化发展煤电,提高电力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鼓励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热电气联产和余热余压发电,积极推进60万千瓦及以上大容量、高参数燃煤机组建设,加快关停煤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十一五”期间要关闭淘汰小火电机组300万千瓦。加强电厂附机系统节能改造,降低电厂自用电率。加快电网升级改造,淘汰能耗高的老旧设备,降低输电、变电、配电损耗。

  (二十)化工行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实施系统节能改造。积极推进化肥行业能量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加快淘汰烧碱行业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提高离子膜法烧碱比重。在煤化工行业,按照大型化、规模化的要求,依托骨干企业,推进煤炭气化、液化,延长产业链,实现煤焦油、焦炉气等副产品的集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二十一)石油石化行业。加强油气抽采设备节能改造,提高油气抽采率,降低天然气放空率。在石化行业,利用先进技术改造乙烯裂解炉,采用能量系统优化、高效燃烧器及吸收式热泵技术回收余热。

  (二十二)建材行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重组,坚持上大压小,提高产业集中度。依法关闭淘汰普通机立窑、湿法窑、干法中空窑及其他落后窑型。推广大型节能粉磨系统,加强窑炉节能改造,今后凡新建日产5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必须配套建设余热发电装置,现有日产2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要逐步加装余热发电装置。鼓励综合利用低热值燃料、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积极开发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二十三)加强节能技术开发。科研单位和企业要发挥节能技术进步的主体作用,积极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县级以上政府要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高校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技术瓶颈。

  (二十四)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鼓励引导消费者积极应用高效节能产品。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力度,落实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建立节能信息发布制度,促进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扩大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二十五)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改造、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和节能监测服务体系建设等十项重点节能工程,加大协调力度,确保各项工程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十六)培育节能服务体系。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节能培训,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和科研机构等作用,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推进节能的市场化运作。

  六、建立健全节能制度

  (二十七)建立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万元生产总值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体系,及时向省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报表。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能耗指标。

  (二十八)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定期发布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二十九)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将全省“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按年度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监测和督促检查,确保完成责任目标。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将能耗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各市、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制定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三十一)完善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发布鼓励生产和使用的节能产品名录及淘汰的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名录,引导用能单位淘汰列入名录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三十二)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强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防止不符合能耗标准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流入市场。依法开展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节能认证,经认证的节能产品(设备)纳入我省政府采购目录,在省内优先采购和推广。

  七、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三十三)完善节能法规。抓紧制定与《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尽快制定全省节能监察、监测管理办法,着手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规。

  (三十四)健全节能标准体系。依照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高耗能主要产品能耗限额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健全建筑节能标准,逐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标准体系。

  (三十五)加强规划指导。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节能作为编制规划和计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将节能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节能专项规划和高耗能行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和个人,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引导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

  (三十七)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电力调度管理。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意见,加强电力能效管理和负荷管理,研究制定激励政策,推广应用节能、节电和负荷控制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改进发电调度方式,优先安排生物质能、风电、水电和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等机组发电,优化燃煤火电机组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三十八)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三十九)强化节能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八、完善节能保障机制

  (四十)深化能源价格改革。积极推进以节能为导向的能源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强化差别电价政策,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强供热计量,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适时开展能耗超限额加价试点工作。(四十一)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投入。全省各级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节能产品推广的补贴资金,按规定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四十二)落实鼓励节能的财税政策。落实节能与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执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鼓励节能产品生产的财政支持政策。

  (四十三)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县级以上级政府管理的政策性投资公司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投资力度,支持建设一批有重大带动和示范作用的节能工程。

  (四十四)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科研、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九、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

  (四十五)加强节能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设立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节能监督管理。加强节能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省、市和主要行业节能监测机构的作用,依法开展节能监测。

  (四十六)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市、县(市、区)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建立能源统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制度,建立能够反映各地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建立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并定期公布;加强能耗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县级以上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四十七)抓好节能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广泛宣传能源严峻形势和节能工作的主要任务、重大意义,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不断提高公众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逐步形成符合现代文明、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生活消费方式。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各类教育培训体系。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科协要加强节能科普宣传。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全省节能宣传月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动员全社会节能,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大力提倡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十、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八)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要对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尽快提出本地、本部门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省管国有大中型企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由省政府国资委汇总报省政府。今年年底前,省政府将组织对各省辖市和省管国有大中型企业节能工作进行检查。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政府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节能工作,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增设单列机构和编制,具体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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