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6〕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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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06〕84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2月21日

豫政〔2006〕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推进我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进程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保险需求日趋旺盛,作用更加突出,保险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日益成熟。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原崛起的高度,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保险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利用各种形式加强保险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险意识,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参加保险,提高行政机关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二)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中原崛起、构建和谐中原的宏伟目标,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助力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努力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充满活力、市场运行有序高效的现代保险业。“十一五”期间,全省保费收入增速要高于生产总值增速。到“十一五”末,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保险机构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以及融通资金、社会管理功能显著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相互促进,初步形成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集约化、从业人员专业化、政府监管法制化的保险市场发展格局。

  二、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积极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省发展改革、保监、财政、农业、民政、畜牧等部门要立足我省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按照“政府补贴、商业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财政扶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保险机构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合我省区域特点、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建立符合农业保险需求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鼓励农牧、养殖产业化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形成多渠道支持、多形式经营的农业保险发展格局。

  (四)建立健全发展农业保险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农业保险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财政部门要在争取中央财政补贴的同时,研究探索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逐步建立政策性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和救助机制;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有关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畜牧部门要将保险机制引入动物防疫体系;民政、消防、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制定实施救灾应急预案时积极引入保险机构参与;保监部门要建立完善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相关制度和保障措施,加强协调监督,逐步建立面向“三农”的便捷、高效、规范、诚信的保险服务体系。

  三、统筹发展城乡养老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五)积极发展城乡养老和健康保险。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大力发展城乡养老、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扩大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覆盖面,满足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障水平。发挥保险机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推动第三方管理医疗保险服务。探索保险业参与城乡医疗救助的有效方式。大力发展农村养老、健康、意外和学生平安保险;积极拓展外出务工农民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妥善解决因投保人异地流动导致的保险服务中断问题。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六)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本着“政府支持、公司自愿、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服务效率、保障参合农民受益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继续探索“政府组织引导、职能部门监督、商业保险承办、定点医疗服务”的运行模式,加强宣传指导,鼓励农民参保,扩大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

  四、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增强辅助社会管理能力

  (七)积极发展不同领域的责任保险。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积极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各类责任保险业务,运用保险手段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提高全社会风险管理水平。在进一步巩固我省煤炭、建筑、交通以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成果的基础上,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在烟花爆竹生产等高危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等方面推广,进一步完善旅游责任保险。大力发展承运人责任保险,为道路运输安全提供保障。认真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建立完善我省机动车信息平台,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违章记录、安全事故理赔记录挂钩浮动制度。通过试点逐步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积极发展校方责任保险,降低学校管理风险。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河南”建设。

  (八)增强保险业在完善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中的服务功能。各地要高度重视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各级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煤炭、建设、旅游、气象、地震、防汛等有关部门要与保险机构加强联系,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先风险防范,形成信息共享、责任共担、协同配合的风险防控体系。保险机构要在积极做好理赔服务的基础上,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会风险意识,做好风险管理咨询、防灾检查等基础性工作,建立风险识别、预警、控制机制,降低事故发生率,不断总结防灾防损经验,提高防灾防损专业化水平。

  五、推动保险业做大做强,提升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九)拓宽保险业服务领域。积极发展城市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和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优势,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贸易和投资提供可靠服务。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规模性、安全性的优势,加强与各保险资金专业管理机构的合作,扩大保险资金投资我省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重点项目的规模。积极发展为区域经济、创业风险投资、高科技产业、民营经济等服务的保险业务,为建设创新型社会、发展创新型经济提供风险保障。探索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有效途径,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十)强化自主创新,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以保险机构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推进保险经营模式创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保险科技含量,发展网上保险等新的服务方式。探索推动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推进保险产品创新,开发适应城乡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保险产品。推进保险服务创新,增强保险服务的增值性、便利性、及时性。加强保险理论研究,为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十一)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提高保险供给水平。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发起设立注册地在我省的保险法人机构,为构建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奠定坚实基础。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引进外资保险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中外保险机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大力发展信誉好、专业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专业中介保险机构,细化分工,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加强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建设,统筹城乡市场和区域协调发展。逐步建立种类齐全、网络完善、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增强市场活力和服务能力。

  (十二)深化保险机构改革,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保险机构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增长方式,实现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建立起行之有效、科学严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考评机制,完善和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培育核心竞争能力,提高保险业发展的内含价值和经济效益。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优化人才结构,建立并不断完善合理的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教育和流动机制,增强企业活力。

  六、加强和改善监管,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十三)加强保险市场宏观调控。保监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依法监督管理保险市场,保证全省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加强保监部门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形成严格、协调、高效的监管合作机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全省金融市场稳定。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律、维权、协调、宣传、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保险机构树立和深化合作共赢意识,提高自律水平。

  (十四)改善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手段,实施分类监管、动态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增强保险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效率,实现保险监管法制化和制度化,营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十五)强化保险诚信建设。构建保险信用体系,培育诚信经营、规范发展、促进经济、造福社会的行业文化,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完善保险服务标准,切实解决误导消费和理赔难等问题,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促进发展。加快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体系建设步伐,为被保险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切实维护广大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保险业发展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支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创新保险业务、引进高级优秀保险人才的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协调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将保险业作为金融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强指导和协调。税务部门要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切实减轻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机构税收负担,防止出现多征、重征。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要研究落实有关政策,积极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完善企业年金、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新途径。建立保监部门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涉及保险业的执法行为时,要加强与保监部门的沟通协作,坚持依法行政,尊重保险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维护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严禁对保险机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司法机关要依法查处涉及保险领域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和骗取保险金等犯罪活动。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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