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河南省贯彻落实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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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2007〕3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1月2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
河南省贯彻落实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7〕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煤炭工业局制订的《河南省贯彻落实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河南省贯彻落实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保局 省煤炭工业局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起,选择包括我省在内的8个煤炭主产省(区)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要坚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并举的原则,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建立煤炭矿山环境与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为目标,相应调整煤炭资源税费政策,逐步使煤炭企业合理负担煤炭资源成本,使煤炭产品价格真实反映价值,各级政府依法监管并获得相应收益,同时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

  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1.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2006年11月1日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其中采矿权按照剩余资源储量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核准或备案的价款评估结果,首先应当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遵循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缴纳。

  3.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分期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2006年11月1日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中央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逐级上报,经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采用部分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的,其余未折股部分价款应当以资金的方式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

  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批准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的,其股份按以折股的价款额占企业净资产的比例进行计算。折股所形成的股权按照以下原则管理:

  (1)由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以折股方式缴纳所形成的股权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持有;

  (2)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以折股方式缴纳所形成的股权由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和地方有关机构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别持有。

  6.经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采矿权人首先应当向国家以资金方式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资金方式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也可以自愿选择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以折股方式缴纳。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2006年11月1日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已无偿取得的属于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以折股方式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8.国有地勘单位在2006年11月1日之前已经由其登记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可继续执行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对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矿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以及国家出资为危急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10.对未按上述规定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勘查、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不得办理延续手续。

  (二)建立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6〕51号)精神,建立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来源主要为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的股权以及股权红利、股权变现收入等。

  为促进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将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成矿区(带)内煤炭资源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作为支持重点,同时引导地方政府和社会资金投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形成良性投入机制,以满足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要。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三)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1.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2.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预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另行制定。

  3.对此前遗留的煤矿环境治理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

  4.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煤矿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工作,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资源税费政策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征收煤炭资源税。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征收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煤矿安全费和维简费,确保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来源;严格执行《河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6〕12号),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

  (五)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

  由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制定我省煤炭资源开发准入标准,促进煤矿企业改组、改制,鼓励大煤矿兼并、收购中小煤矿,走规模化、集约经营道路,推进转变资源开发方式,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省国土资源厅抓紧编制煤炭勘查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开展规划矿区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管理的有关措施,探索建立我省煤炭等矿产地储备制度。同时,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等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促进煤炭等矿业权有序流动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六)其他资源有偿使用改革同步推进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矿业权交易制度,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以下办法:河南省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上缴管理办法,国有地勘单位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转增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办法以及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生态恢复机制等制度办法。具体办法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三、加强对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要求,我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工作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省政府要求要在2月底前制定下发我省的配套文件,10月对我省的改革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和总结。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组织协调机构,研究解决改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配套措施、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改革试点中煤炭资源矿业权的清理、有偿处置、矿业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也要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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