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7〕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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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7〕10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3月0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我省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7〕1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加快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省电力等工业的加快发展,煤炭消耗量快速增长,二氧化硫污染不断加剧。2005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62.45万吨,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147.11万吨,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15.34万吨;全省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0.06毫克燉立方米,比2000年上升82%;酸雨平均发生率达3.3%,比2000年增加175%。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是我省二氧化硫污染的主要来源,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中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96万吨,占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59%。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不仅是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电力工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十一五”期间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总体要求

  “十一五”期间,我省的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控制总量、突出重点、政策引导、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市场机制,推进技术创新,加快现役电厂脱硫设施建设,保障新建机组同步配置脱硫设施,加大淘汰高煤耗、重污染小火电机组力度,确保实现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到2010年年底,全省所有火电厂必须分期分批建成二氧化硫污染治理设施,并配套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确保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凡未按照限期治理时限配置脱硫设施、不能达标排放或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火电厂,届时一律停止生产。

  三、实施限期治理和总量控制制度

  新建火电机组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脱硫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未建设脱硫设施或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现役火电厂实施限期治理,重点做好12.5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的限期治理,2年治理40家电厂84台机组,装机容量1807.5万千瓦,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其中,2007年年底前完成67台机组的脱硫治理,装机容量1308万千瓦;2008年年底前完成17台机组的脱硫治理,装机容量499.5万千瓦。列入本通知限期治理的燃煤发电机组,必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并确保稳定运行。

  现役12.5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凡列入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名单和属于国家政策要求限期关停淘汰的机组,关停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到期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没有列入关停淘汰范围的机组,在2008年年底前须全部按照工艺要求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具体限期治理时限由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下达,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依法依规实施。

  全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所有现役火电机组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统一下达。新、改、扩建电力项目所需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必须通过现役机组建设脱硫设施、关闭小火电机组、实行区域削减及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等措施获得。

  四、加强脱硫工艺技术管理

  新建燃煤火电(含热电)机组脱硫设施原则上应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技术,脱硫效率大于90%。现役火电厂脱硫工艺技术按以下原则选择:

  (一)燃煤含硫量大于1%或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机组,原则上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技术,脱硫效率大于90%。其中,服役期限20年以上及场地条件有限的现役机组可采用半干法、干法或其他成熟工艺技术,但应进行充分论证和环保、项目审核。

  (二)12.5—20万千瓦(含12.5万千瓦)的机组应采用湿法、半干法、干法脱硫或其他成熟工艺技术,脱硫效率大于85%。其中,两控区和二氧化硫超标的区域要大于90%。

  (三)10万千瓦机组,除上述工艺技术外,可采用能够长期稳定运行的双碱湿法、氨湿法脱硫、循环悬浮式半干法、循环流化床半干法、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湿法等脱硫工艺,脱硫效率大于80%。其中,两控区和二氧化硫超标的区域要大于85%。

  (四)未到关停期的5万千瓦级及以下机组可采用简易脱硫工艺,脱硫效率应大于75%,但必须做到满足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其中,两控区和二氧化硫超标的区域要大于80%。

  五、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时完成脱硫治理任务

  (一)切实落实责任目标。各省辖市要尽快将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和电力企业绩效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实行目标考核。该关停的坚决关停,应建设脱硫设施的必须建设。对新建燃煤机组没有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和现役电厂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建成脱硫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不发放发电许可证,不安排发电量计划,不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二氧化硫污染严重又不进行治理的电厂,应依法予以停产治理。对列入省关停小火电名单和属于国家政策要求限期关停淘汰的机组,到期注销其发电许可证,收回其排污许可证。

  (二)加大对脱硫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脱硫项目申请国家财政性资金补助。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国外资本参与脱硫设施的建设、运营。省环保专项资金中用于补助脱硫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用于二氧化硫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本地化示范项目和大容量机组示范工程的建设,200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电力行业在线监控系统。新建火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行后,执行国家发布的包含二氧化硫治理成本的标杆上网电价。燃煤火电机组按规定安装脱硫设施装置并实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的,按照补偿社会平均脱硫成本的原则,适当调整上网电价。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优先上网,年发电时间应高于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

  (三)加强项目管理,保证脱硫效率。新建火电厂脱硫设施随电厂项目进行核准。现役火电厂新建脱硫设施应按照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备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污染治理技术方案,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予以实施。脱硫设施完工后的3个月内,由省环保局负责组织脱硫设施达标验收;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脱硫设施正常运转后,电厂可申请脱硫上网电价。

  所有脱硫设施建设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脱硫工程承包公司。从事脱硫工程的承包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局、郑州电监办组织专家或委托行业协会对从事脱硫工程建设的企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四)加强脱硫技术的开发应用。积极支持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本地化示范项目,尽快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脱硫工艺技术,提高脱硫技术水平与设备本地化率,培育和发展脱硫产业。电厂可以脱硫机组调整电价为基础,将其收益权以合同的形式交给脱硫公司。鼓励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实行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开展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快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等应用技术的开发,防止脱硫后的排放物产生二次污染。

  (五)严格总量控制,开展排污权交易。从2007年开始,对各省辖市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凡完不成二氧化硫减排目标的,不得新上二氧化硫排放项目。积极开展省内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排污权交易可在电力行业进行,也可在省内跨行业、跨区域进行。交易情况应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郑州电监办要抓紧制定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六)强化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环保、财政部门要按照电厂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建立二氧化硫减排考核制度,对各地和企业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凡二氧化硫排放超标或未实现减排目标的地方和企业,年度环保考核视为不合格。对脱硫设施建成后不能达标排放的电厂,要减少第二年发电量计划的10%以上。对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排放不达标的机组,要扣减脱硫电价。

  各省辖市要高度重视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把二氧化硫减排和电厂脱硫项目纳入本地环境保护年度计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抓好落实,认真组织实施电厂脱硫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郑州电监办要定期检查脱硫工作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五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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