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7〕2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源整合中技术改造矿井重新设立煤炭企业证照办理程序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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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源整合中技术改造矿井重新设立煤炭企业证照办理程序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7〕20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0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源整合中技术改造
矿井重新设立煤炭企业证照办理程序的通知

豫政办〔2007〕2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以及国家11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资源整合中技术改造矿井重新设立煤炭企业证照办理的程序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根据有关规定为技术改造矿井重新设立的煤炭企业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按照有关规定为技术改造矿井重新设立的煤炭企业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和采矿许可证,根据有关规定为技术改造矿井重新设立的煤炭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四、技术改造矿井重新设立的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完成整合煤矿的技术改造。有关部门或机构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验收并审批。

  五、技术改造矿井重新设立的煤炭企业经技术改造验收合格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等规定为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省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依据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等规定为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技术改造矿井重新设立的煤炭企业在取得所有规定的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否则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据有关规定吊销已颁发的证照。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时间按期办结有关证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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