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7〕3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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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7〕37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5月2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
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7〕3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土地资产管理,切实解决省直单位用地结构不合理、资源分配不均、粗放利用等问题,维护省直单位用地权益,现就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省直单位用地归口管理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省直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归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加强对土地利用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强化省直单位用地的调整与处置。

  省直单位用地管理范围包括:省直各单位(省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下同)占有、使用的国有土地;省直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征购的郑州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纳入省直单位用地管理的郑州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全面开展省直单位用地调查和登记工作,加强权属管理

  开展省直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省直单位用地的数量、结构、分布和地上建筑物状况。调查工作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及郑州市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在开展土地普查工作的同时,进行土地权属登记。省直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政府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凡未办理权属登记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办,登记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已经办理权属登记、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将土地证书影印件报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完善省直土地档案,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立省直单位用地内部预登记制度,开展用地登记工作,该项工作于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省直单位建设用地规划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省直单位用地规划,引导和控制省直单位用地布局,逐步实现办公、居住用地的合理化。严格规划实施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省直单位利用省直土地规划建设各项设施的,需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依法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严格省直单位土地利用处置管理

  省直单位要按照节约集约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通过存量土地资源普查,结合省直单位建设用地规划,逐步调整、处置、整合省直单位用地,提高利用率。

  加强土地处置监管。省直单位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转移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等,必须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土地抵押贷款要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土地处置凡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求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凡未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合作开发等形式处置土地,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符合规划适于办公、住宅等用途的省直土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优先安排用于省直单位特别是省直机关的建设。

  进一步规范收入管理。省直单位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占地补偿等获得的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上缴省财政。

  五、完善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制度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在本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对省直用地实行分类管理,推进省直用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完善省直用地管理制度。省直单位使用的郑州市范围外的国有土地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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