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7〕3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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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7〕38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5月2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7〕3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政府统计工作,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部门统计资料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内容,对政府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省部门统计不仅为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还配合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完成了大量国情国力调查和经常性调查任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中原崛起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近年来有些部门统计职能弱化、统计改革与建设滞后、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我省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统计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建立政府统计内部有效的管理及协作机制,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努力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已成为当前政府统计体系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统计职能

  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体系和行业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建设;依法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本部门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基本资料;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对本部门执行政策和计划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等职能。部门综合统计机构负有组织、管理、协调本部门、本行业全部统计工作的职责。

  三、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

  各部门要从满足政府管理和全省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出发,改进和健全本部门的统计调查体系。要在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精简、效能、互补的原则,规范调查范围,制定科学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在建立和修改部门统计制度时,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部门要增强数据质量意识,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制度,规范统计调查的业务流程,努力提高统计调查质量和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部门领导承担行政领导责任。部门统计数据中有关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数据,应按照规定在部门汇总后由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定。

  为整合统计资源,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统计数据交换平台和综合数据库。各部门要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实现部门之间、部门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之间资料共享,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各部门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有关资料一致;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行使统计管理职能,促进部门统计工作开展。

  各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能和应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积极支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进一步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择优选择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充实到统计队伍。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切实保障统计工作必要的经费,认真解决本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部门统计基本工作规范、部门统计巡查和统计数据质量评审等制度。要依法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支持和维护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着力促进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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