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7〕4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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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07〕41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6月07日

豫政〔2007〕4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大遗址分布较为广泛。大遗址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是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遗址保护的重要意义

  大遗址是指我省境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年代跨度长、规模较大、文化遗产价值突出、在古代文明发展历程中具有特殊或重大意义的古代都城遗址、陵墓群、城池遗址、建筑群遗址、聚落遗址以及大型手工业作坊遗址等。大遗址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状况,体现了先民的智慧和创造力,代表了古代文化的丰富内涵和发展轨迹,是几千年文明史的主要载体,是文化遗产的精髓。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大遗址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省大遗址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文物保护意识淡薄,未能处理好大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滞后,大遗址被占压或蚕食的现象比较严重,大遗址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开发利用价值遭到损害;大遗址保护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宣传、展示不够,大遗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保持文化传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我省地域形象、增强社会软实力的有效途径。大遗址作为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在文化强省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优秀民族文化遗产、提升文化竞争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大遗址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大遗址保护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实现“两大跨越”、加快中原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二、切实做好大遗址保护规划工作

  我省大遗址大多占地规模较大,涉及面广,保护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城市中心区域的大遗址,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矛盾比较突出。大遗址所在地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大遗址所处的区域、环境和自身特点,尽快组织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规划编制要充分吸收当今国内外大遗址保护的先进理念,在强化核心区域保护的同时,明确周边地区用地性质、功能分区、开发强度、道路布局、建筑格调、市政安排等遗址背景环境的控制性要求,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全面进行科学论证,保证大遗址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大遗址保护既要遵循基本原则和规律,又要尊重和适应每个大遗址的个性特色。对于城市区域内的大遗址,要将其所在范围优先规划为城市遗址公园、公共绿地、文物旅游展示景点(遗址博物馆)或文物保护专门用地等;对于城乡结合部的大遗址,要积极探索既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又能够有效保护大遗址的有效途径;对于农村田野中的大遗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将大遗址区域内的用地性质、产业结构调整、村镇建设规划以及移民等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在编制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时,各级政府要坚持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安排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城市、村镇发展避开大遗址的原则,将大遗址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将大遗址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评审指标体系,对涉及大遗址的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建成区城镇改造方案、基本建设项目等要严格审批程序。除文物保护工程外,大遗址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安排其他建设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大遗址保护区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要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报批。文物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大遗址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大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有关部门要对规划的具体实施进行跟踪检查,监督落实。

  三、不断提高大遗址保护利用水平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协调好大遗址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保证大遗址保护工作顺利开展。要按照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将大遗址保护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特别是被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列入“十一五”期间全国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项目的大遗址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采取得力措施,力争在2010年前建成以大遗址重点展示项目为骨干的大遗址保护展示园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升我省文物保护利用的整体水平。省文物部门要研究确定一批既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又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大遗址名单,由大遗址所在地政府按照《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8号),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展示方案,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安排相应的经费,设立相关的保护组织或指定有关单位负责保护。要认真做好大遗址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使大遗址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大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文化、文物、旅游、林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保护大遗址工作。要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破坏大遗址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大遗址损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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