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7〕5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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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7〕56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7月1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07〕5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煤矿安全严峻形势,深刻领会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重要性

  《意见》针对煤矿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充分反映了现阶段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对于加快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矿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把《意见》落实到位

  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继续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资格证颁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精神,认真做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各类煤矿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继续按职责对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备案,并对煤矿按登记能力组织生产情况实施监察。

  省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管理局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提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与利用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方案,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按照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监督有关企业做好实施工作。督促省属煤炭企业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产煤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加强对各类煤矿安全工作的指导,认真落实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文件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沟通,形成合力,逐步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管理局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科技、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电力、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不断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积极推动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监测监控系统县域联网等工作,大力开展瓦斯等重大灾害治理科技攻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工伤保险制度,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及管理强矿等工作。在全省煤矿资源整合、关闭整顿中,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合力,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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