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7〕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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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7〕55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7月1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07〕5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是国务院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推进我省农居工程工作,按照国务院2006年6月召开的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要求,结合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农居工程的重大意义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2燉3以上。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农民防震减灾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防震知识,国家又未将农村地区建房纳入建设管理,大部分房屋未经正规设计和施工,因此,农村房屋抗震能力普遍低下,地震安全问题非常突出。从我省近年的地震情况看,一次4级多的地震往往造成大量的民居倒塌、公用设施破坏和严重经济损失,“小震致灾”甚至“小震大灾”的特征非常明显。实施农居工程是有效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建设安全和谐新农村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实施农居工程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综合抗震减灾能力,保障农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实施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务求工作实效。2.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3.坚持经济实用、安全抗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实施农居工程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整体改善。

  (三)“十一五”期间的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省不同区域农村民房基础资料的调查,开展农村民居实用化抗震技术研究,编制农村民居抗震技术规程和种类齐全的建造、加固图集;结合移民搬迁、灾后重建、村镇改造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中原城市群区域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建成覆盖范围较广的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使新建、改造、加固房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通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为全面开展农居工程奠定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农居工程建设规划

  各省辖市要紧密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农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农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加强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98号)要求,把抗震设防和农村综合防灾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明确为村镇规划编制的强制性内容。在农村民居选址时,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制度,加强安全把关,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加强农村建房抗震管理

  各级地震、建设、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对新农村建设、灾区倒房重建、移民搬迁过程中统一规划和建设的民居,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抗灾设计,既要力求统一,又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要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确保建房质量。对农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建设、地震部门要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免费提供多种建房方案或图纸,供群众参考、选择。通过加强技术指导等措施,引导农民建造满足抗震安全的房屋。

  (四)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防震抗震技术培训机制

  各省辖市政府要把农村建筑工匠防震抗震技术培训列入阳光工程培训计划,组织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理论和方法、房屋抗震加固、抗震结构改造等施工技术培训,培养一批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新型农村建筑工匠,组建一批能够满足农村建房需求的抗震民居建筑队伍。要积极引导经过抗震技术培训和取得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织的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住房建设工程。

  (五)加强农居工程宣传教育,建立长效宣传机制

  各地要加强农居工程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更新农民群众建房观念,增强农民群众对农居工程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农民群众建设农居工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载体,让群众愿意听宣传、愿意受教育、接受新观念,推进农居工程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六)建立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农居工程技术服务组织。乡镇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农居工程的管理和服务。要依托地震群测群防网络、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等基层组织资源,建立技术服务站和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能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为开展农居工程提供长期技术指导、知识普及和咨询等服务。

  (七)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

  2008年年底前,各省辖市政府尤其是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中原城市群的省辖市,要结合当地移民搬迁、灾后重建、村镇改造、中小学危房改造等工作,选择一定数量的乡镇或村,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且对周围农民有吸引力的抗震农居,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居工程的全面实施。

  (八)加强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与开发建设、地震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农村民居特点和建房习惯,开展农村民居地震破坏机理研究,研发适合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造价、不同结构类型的农村民居抗震实用化技术。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写农村民居抗震技术导则,编印一批经济适用、符合农民建房习惯的抗震民居图集,免费向建房农户提供。

  四、推进农居工程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实施农居工程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地震、建设、民政、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居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发展改革(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免相关税费,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科技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防震减灾科研工作,强化科技攻关和实用化推广。

  (二)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

  各地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抗震民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优先安排建设抗震房屋的农户进入新村规划区建房,建设、规划部门对新村规划或施工图纸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要优先批准开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定必要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民建设抗震民居。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一定的农居工程专项资金,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整合村镇规划、移民搬迁、征地安置、救灾扶贫和阳光工程等各种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吸收各种社会捐赠,拓宽农民建房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的资金渠道。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农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动员社会各阶层共同关心和支持农居工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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