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7〕5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企业开发利用境外矿产资源的意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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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企业开发利用境外矿产资源的意见(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2007〕59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9月0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支持企业开发利用境外矿产资源的意见

豫政〔2007〕5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我省地勘单位和企业在资源勘查开采方面的人才和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鼓励、引导和支持我省企业到境外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弥补省内资源不足,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优势,促进境外资源开发利用

  针对我国“十一五”期间工业化进程加速、资源消费持续大幅增长、资源紧缺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国务院近期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国发〔2007〕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了《境外投资“十一五”规划》(发改外资〔2007〕974号),均提出我国要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扩大国内资源供给的同时,加大对境外矿产资源的投资开发力度,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我省也把境外资源勘查开发作为境外投资工作的重点,明确要大力拓宽境外资源合作的渠道和领域,开拓和融入海外资源市场,参与世界资源市场的竞争和再分配,缓解我省资源瓶颈制约。

  我省拥有一批具有技术和人才优势的地勘单位和矿山开采、冶炼企业,这些地勘单位和企业近年来积极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利用技术、人才和经验优势,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已在亚洲、非洲和南美洲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地质勘查、矿产开采和工程施工,有的已在国外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十一五“期间,我省地勘单位和企业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继续在世界范围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满足我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资源保障。

  二、合理安排境外重点矿产资源的地域布局,选准市场发展空间

  国家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要加大对境外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投资力度,以铁、铜、铝、镍、铬、钾等重点矿产资源为重点,加强周边,扩展非洲,开拓美洲及大洋洲等区域。上述区域在矿产资源方面与我省有很强的互补性,亚洲的蒙古、越南、缅甸、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家拥有丰富的铝土、铜、钼、镍和钾盐等矿产资源,非洲和南美洲拥有丰富的铬铁、铜、金、富铁、铅锌、镍等我省紧缺矿种。其中:东南亚的铝土、铁,中亚的铜、铅、锌,非洲的贵金属、铜、铁、铝土,南美洲的铜、铁、锰、贵金属、稀有金属等都具有较好的开发前景。

  按照国家“十一五”期间境外投资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我省地勘单位和企业要从我省经济建设实际需要和资源供求状况出发,以自身技术优势为依托,在以上重点区域中优先选择与我国政治关系好、合作意愿强、社会环境相对稳定、有较强经济互补性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前期地质勘查工作,降低投资风险;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企业的合作和沟通,开展广泛调研,选准开发矿种和勘查方案,对矿产资源进行科学评价,摸清资源的分布、储量和开发条件、市场价值及发展空间等情况。对我省亟需的铁、铜、铝、铅锌等矿种,要采取“边勘测、边开采”滚动发展的战略,抓住有利时机,实行“政府推进、开行融资、企业承贷、信保担保”的模式,加大开发利用力度。加强省内地勘单位与有实力的矿山开采、冶炼企业间的合作和联合,发挥各自优势,逐步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加工、转化一体化的产业链,成立境外矿业开发集团,把境外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大做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支持我省有实力的矿产企业通过并购国外企业获取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加工权,实现生产规模和国际市场方面的有效扩张,逐步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三、充分利用国家鼓励政策,完善省内扶持措施,加大境外矿产资源开发支持力度

  积极利用国家对境外勘查开发资源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项目单位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提供的股本贷款和专项贷款等融资政策支持。对前期费用支出较大、国民经济发展急需、预期效益良好的项目,要积极申请利用国家财政前期费用扶持资金和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争取国家财政拨款补助和银行贷款的财政贴息。鼓励我省有条件的矿产开发企业在境内外利用发行股票、债券和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融资。对境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风险,积极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机制,增强抗风险能力。

  进一步完善境外资源勘查开发扶持措施。对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单位和企业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省内商业银行在充分评估和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和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和金融服务。境外矿产资源开发所需的前期费用外汇支出,勘查开采单位和企业可以通过使用自有外汇、国内外汇贷款或人民币购汇方式解决,并可先行汇出。对境外勘查开采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设备,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对境外勘查开采企业运回的矿产资源及加工产品,在通关方面给予便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在运保费方面给予补贴。逐步建立支持我省企业开发利用境外矿产资源的长效机制,探索成立河南省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风险投资公司。对于需要资金支持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与国家财政部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帮助、指导项目单位申请国家拨款补助、优惠贷款和贷款贴息。

  四、加强宏观指导,建立政府部门协调机制,健全服务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我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能力与水平。要引导地勘单位和企业在境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工作中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避免恶性竞争和无序发展;遵守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加强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增强风险意识,科学论证,慎重决策,注意防范投资和经营风险。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有色金属勘探局及开行河南省分行、省外汇管理局、郑州海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服务,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加大信息交流、政策沟通、工作协商力度,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协调解决我省项目单位在境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对我省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境外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争取纳入国家间合作框架协议,提升合作级别,促进项目顺利开展。

  加强与驻外使(领)馆间的信息沟通,了解投资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治安等情况,保障我省境外资源开发企业的人员和财产安全。健全我省法律、财务、投资咨询、知识产权和认证等社会中介机构,为到境外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强化各项培训,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熟练掌握外语、涉外工作能力强的人才。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42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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