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7〕9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失效)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7〕91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9月0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

豫政办〔2007〕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2007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市)都建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工作要求,各市、县(市)政府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项目建设明显加快,大多数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但还有部分市、县(市)责任不明,措施不力,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影响全省建设目标按期完成。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资金,加快建设

  各市、县(市)政府要多方筹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对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省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要及时足额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滞留或挪作他用。要通过科学核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水平,建立公开、透明的投资回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和BOT(建设-经营-转让)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经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运营管理市场化,推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

  各市、县(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可采取分期分区建设的形式,按照年底前完成建设目标并投入使用的要求,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制定必要的雨季、冬季施工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加强监管,保障质量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严把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关,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市政公用行业环境卫生工程设计资质、市政公用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施工资质、工程监理资质。所选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节省投资、加快进度等为由,降低设备、材料选用标准或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项目不经验收不得投入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期分区建设的,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主要构建筑物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明确目标,强化责任

  2007年在建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必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填埋库区以及相应渗滤液收集、处理、气体导排、防洪沟(坝)、进场道路等工程建设,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年底验收后,对未完工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收回补助资金,并在目标考评中予以评定。

  各市、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是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市、县(市)政府必须将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人,督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年底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督查。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快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申报和审批;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对市、县(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技术指导、安全检查和经济监管,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生活垃圾处理数量、处理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定期检测。加强对处理运营费用的核定及使用的监督,建立运营监督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确保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运营单位要完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定期上报进场生活垃圾数量、设备运营情况、运营处理数据、环境报告等。

  各市、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没有出台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抓紧出台,要理顺征收渠道,加大征收力度。要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宣传力度,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管理,确保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征收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垃圾处理成本的,地方财政要予以保障,确保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