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7〕8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2007年河南省灾区倒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2007年河南省灾区倒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7〕86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9月0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民政厅2007年河南省灾区倒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7〕8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制定的《2007年河南省灾区倒房重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2007年河南省灾区倒房重建工作方案

(省民政厅二○○七年八月十二日)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特别是淮河流域和豫西、豫西南山区遭受了洪涝、风雹、滑坡、泥石流等多种自然灾害,造成部分群众住房倒塌。灾区尤其是受灾贫困地区群众的倒房,仅靠其自身力量难以及时重建,需要政府、社会给予救济和帮助。为妥善安排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灾区群众重建倒房,增强灾区群众抗灾自救的能力,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省委、省政府对灾区倒房重建工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倒房情况核查工作,尽快制定重建方案,及早安排倒房重建,确保受灾群众10月底前住上新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灾区倒房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灾区倒房重建作为近期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全省灾区倒房重建任务。

  二、帮建对象

  按照《河南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豫救办〔2005〕2号)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救济对象。通过本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的程序,确定帮建对象后,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填写《因灾倒房户建房档案》,及时向帮建对象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证》,帮建对象凭此证领取帮建资金或者物资。县(市、区)、乡镇要建立规范完整的台账。政府帮建的重点是灾区无自救能力的倒房户,对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要优先安排。

  三、实施原则

  倒房重建要结合实际,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坚持“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重建与改善灾区群众生活相统一、重建与当地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四、建房规划、标准和施工

  (一)建房规划。灾区倒房重建工作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科学选址,平原和丘陵地区要避开洪水走向,山区要防御山洪和泥石流,滞洪区和易发洪涝灾害地区要建避水庄台或者提高庄台。严禁在河道、行洪道、排涝沟和低洼区等地方违章建房。倒房重建工作要和搬迁移民扶贫结合起来,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对分散居住五保户的倒塌住房,原则不再分散建设,由县(市、区)乡镇集中安排居住乡镇、村敬老院。

  (二)建房标准。各地要充分考虑当地群众住房整体水平和灾民经济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帮建间数要根据帮建户的家庭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按每户1至3间主房、每间按15平方米左右的标准掌握,参照省建设厅制定的《村镇住宅设计标准图集》,采用砖混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用水泥混合砂浆砌筑永久性房屋。

  (三)建房施工。乡镇可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坚持速度快、质量高、费用低的原则,保质、保量、安全、按时完成建房任务,达到优质工程标准。各地可组织临时施工队,自带饮食,不要报酬,帮助建房。要发动和鼓励各级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团组织,积极开展义务为灾民建房活动。

  在房屋施工期间,要在所建房屋显著位置悬挂《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责任牌》,便于社会各界监督。房屋竣工后,由县级民政、城建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要建立建房前后资料档案,将建房过程以文字、图片和录像等形式予以记载,在房屋明显位置设立统一标志。

  五、资金补助和管理

  (一)资金补助。建房资金补助要体现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认真解决建房所需要的资金。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支持灾区建房,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省补助标准为每间房1500元,考虑到卢氏县经济条件比较差、灾情严重,省对卢氏县每间房补助标准是2000元。商丘、周口、驻马店、信阳黄淮四市和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所在省辖市的市、县两级财政匹配标准为每间房不低于700元,其他省辖市、县(市、区)的市、县两级财政匹配标准为每间房不低于1000元。

  (二)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建立专账管理。资金分配要坚持集体研究,严格审批制度。要严格发放手续,逐村逐户制作《恢复重建补助对象花名册》,花名册要一式两份,经补助对象签名、盖章后,一份由乡镇政府留存,一份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查。建房资金原则上不直接发放到户,由乡镇统一购买建筑材料,组织建房。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建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贪污、挪用、挤占、截留建房资金、物资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解决灾民住房问题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件大事、急事抓紧抓好。省政府建立灾区倒房重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组成,研究解决倒房重建工作的重大问题。各有关省辖市、倒房重建任务重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倒房重建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责任。全省倒房重建工作责任人为省民政厅厅长,省直相关部门也要明确责任人。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倒房重建工作档案;财政部门要保证倒房重建资金足额到位,督促省辖市、县(市、区)落实应配套的资金;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倒房重建资金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集中连片建房的审批,加强对建材价格的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倒房重建的规划、设计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要搞好倒房重建用地的调整;电力、广电部门要保证用电和广播电视的畅通;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的管理。各级政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做到层层有人抓、户户有人管。乡镇要建立乡镇、村干部包户制度,包户干部要与建房户签订包建协议,对不能按时、按标准完成建房任务的要追究包户干部的责任。

  (三)定期报告和督查验收。各省辖市要在8月20日前将倒房重建实施方案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审定情况汇总表》报省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9月初至10月底,各省辖市要每10天向省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倒房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填报《灾区恢复重建进度定期报表》和《灾区恢复重建资金投入定期报表》。省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督查工作。倒房重建期间和基本完成后,由省政府派出督查组,对各地的倒房重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级政府要加强督查,确保倒房重建工作顺利完成。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