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7〕8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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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7〕87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9月0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7〕8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劳动保障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方便群众出行,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调整城市交通结构、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方便群众出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相对滞后,城市交通拥堵日益加剧,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出行服务。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燉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郑州、洛阳等城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以上。其他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在20%以上。

  三、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

  各城市要科学编制城市交通综合规划,划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抓紧做好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使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与城乡路网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小区、院校用地规划相结合,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省辖市要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编制或修编的前期工作,2008年年底前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县级市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编制的前期工作,2009年年底前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

  郑州、洛阳等城市要把城市轨道交通和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确定多层次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城市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基础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引入各种交通方式,实现公共汽(电)车、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使用。

  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作为开发区、新建小区、大型商业网点、机场、高校园区、新城区、风景区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必备基础设施,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均应以划拨方式优先保证。要加快公共交通停车场和调度站建设,保证车辆进场率不低于90%。要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建设和设置,在城市交通主干道上应建设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完善站台、候车亭等配套设施。参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站点。

  (三)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和普及公共交通IC卡系统,逐步实现中原城市群公共交通IC卡“一卡通”。郑州、洛阳等城市要尽快开发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管理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管理系统以及电子站牌等,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科技含量和吸引力。

  (四)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各城市中心区内所有双向六车道以及有条件的主干道必须设置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线);双向四车道主干道在道路交通高峰时段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通行,允许公共交通车辆一般不受禁左、禁右转向的限制,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行速度和道路使用效率。科学设置城市公共交通优先信号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权。

  五、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要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占城市建设资金支出的比例应保持在5%以上。

  (二)科学合理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要兼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科学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充分利用价格机制吸引客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出行分担率和运行效率。

  (三)建立规范的补贴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低票价政策和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残疾人等免费乘车及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要给予等额的补贴和补偿。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督,对其运营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要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免缴运营车辆年检费、过桥(路)费、运营车辆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运管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收费、罚款、基金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乱摊派、乱收费。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各项收费,并公布收费项目。

  (五)各城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实行优惠乘车,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实行免费乘车,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放宽免费乘车的年龄界限。享受免费或优惠乘车者(包括免费乘车的老年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残疾人等和持月票乘车的学生、成人)持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联署签发的有效证件乘车。享受免费的乘车者在办理免费乘车证件之前需由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各城市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优惠政策应继续实行,并逐渐予以规范和完善。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研究制定新的扶持政策。

  六、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市场监管

  (一)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各城市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制度。对获取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明确其责任和义务。严禁拍卖、无限期出让、重复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建设主管部门应与公共交通企业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协议》,并加强监管。

  (二)严格市场监督检查。尽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的综合评价体系,严格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监管体系,整顿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危害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三)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要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强化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有关公共交通行业服务规范,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做到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为乘客提供满意的公共交通服务。

  七、维护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高度重视与关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劳动收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予以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并主动承担有关义务。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目标,制定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政策措施,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要结合实施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和人居环境建设活动,促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项工作的落实。

  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精细化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补贴补偿机制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审计和评价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物价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管理机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听证制度;公安部门要研究设置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线)、优先道和城市公共交通优先信号系统,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各地根据土地供应政策,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劳动收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省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并定期对各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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