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8〕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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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废止)
发文字号 豫政〔2008〕10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2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豫政〔2008〕1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广大高校毕业生及时就业,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改善结构,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中原崛起新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宏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相对稳定,就业人数和到基层就业人数明显增长。同时,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三、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用足、用活、用好代偿助学贷款、基层周转编制、考研考公务员、成人专升本加分、生活补贴、户档迁转、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强基层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对列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到国家和省定贫困县的贫困乡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大学生志愿者,给予每人每月研究生800元、本科生600元、专科生5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其中到国家级贫困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对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定1级,在乡镇工作的高定2级)。对到县以下农业、林业、水利一线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和《批转省劳动人事厅等六单位关于适当提高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待遇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4〕7号)规定执行。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的评价标准,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农村。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到乡镇、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积极动员、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大学生村干部和高校毕业生进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计划”,逐年增加参加人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推出有针对性的新项目,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开辟更多渠道和更广阔的空间。各高校要制定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探索与毕业生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在强化待遇留人的基础上,根据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意愿和专业特点,为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大胆使用、培养选拔在基层工作中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把他们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

  五、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政策

  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各地要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服务范围。在条件许可下,省、市、县(市、区)要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主要用于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创业基金等都要拿出一定比例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资金支持。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2年,到期后最长可展期2年。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有关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要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的,对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研发经费支持。对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方式,3年内缴清。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各高校要加强学生创业意识教育,提高创业能力,努力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成为创业者。

  六、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

  高等教育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实习实训,大力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高职院校要围绕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的目标,尽快建立一大批实习基地,大力开展“订单式”培养,使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80%的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就业状况与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等高校发展的18项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坚决调减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的高校和专业的招生计划;完善就业工作评估体系,定期开展就业工作评估检查;切实把就业状况作为高校本科教学评估的一级指标,作为高职院校和独立学院教学评估的核心指标,对弄虚作假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教育,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人员轮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指导服务能力。从2008年起,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解决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定问题;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建设,各高校必须把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为学生提供全程化的职业发展教育。加强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多样化就业的社会环境,积极主动就业。

  七、强化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宏观调控职能

  各级政府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通过积极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开发和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鼓励各行各业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向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公益性岗位等输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今后,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镇级机关要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人才需求信息,录用人员要取消内部选拔性考试,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机制。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高校毕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优先上岗。

  八、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保障工作

  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服务体系,逐步建设河南省毕业生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市场,发挥其公益性和示范性作用。在各地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普遍开设为高校毕业生服务的专门窗口,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的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继续组织好省内分专业、分区域、分层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增强针对性,提高签约率。积极组织校园双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互选平台。各地、各单位、各高校举办大型和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必须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除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举办的就业招聘会要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的安全工作,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

  加快全省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建设,提高网络信息服务能力。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高校都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要联合行业部门、用人单位和高校,搭建高效便捷的网络平台,提高信息发布质量。要采取多样化的招聘形式和多种方式的信息共享,实现行业部门、用人单位、高校和毕业生在网上“面对面”交流,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主渠道。

  加强对高校应届毕业生的社会保障服务,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摸清底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使他们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支持政策,为他们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对每年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的待就业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待就业时间较长的高校毕业生要予以重点援助。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每年底使60%以上返回原籍登记的待就业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当年未就业的要统一安排就业实习。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援助体系,无偿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做好就业困难特殊群体的帮扶工作,切实加强对经济贫困、身体残疾、长线专业等有求职困难的毕业生的服务。各高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各地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九、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领导管理体制,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就业再就业工作整体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就业工作计划,实行任务分解,层层抓好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加大政府投入,安排适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举办公益性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和高校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无偿服务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坚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大力表彰奖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宣传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局面。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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