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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3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豫政〔2008〕11号 | 发布时间 | 2008年02月03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07〕30号文件精神
切实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豫政〔2008〕1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与国发〔2007〕30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全省测绘工作
(一)加强测绘工作的重大意义。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测绘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数字河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稳步推进,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地理信息产业正在兴起,测绘保障作用明显增强。但是,在测绘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着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短缺、公共服务水平较低、成果开发利用不足和统一监管薄弱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各方面对测绘的需求不断增长,测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现代测绘技术已经成为国家和地区科技水平的重要体现,地理信息产业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河南地理空间框架,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全面提高测绘对促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
(三)加强测绘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全省测绘事业发展,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合理规划安排,避免重复测绘,推动省级测绘和市县级测绘、公益性测绘和地理信息产业的协调发展。坚持保障安全,高效利用。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推动测绘成果广泛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坚持科技推动,服务为本。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服务。坚持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和落实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加大测绘成果管理和测绘市场监管力度。
二、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测绘规划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认真贯彻《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确保《河南省测绘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河南省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目标的实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要和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更新的要求,做好年度基础测绘计划的编制、论证和实施。做到基础测绘的更新机制与规划计划和财力投入的有机结合,保证国家和省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
(二)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按照统一设计、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数字河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十一五”期间,开展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改建或加密大地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加大测量标志保护力度,加快形成覆盖全省国土的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大力提高基础航空摄影能力,实现高分辨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对我省国土范围的定期覆盖和局部地区的动态覆盖。加快省级基础测绘步伐,到2010年,1∶1万基础地理信息实现全省覆盖,一般地区10年更新1次,经济发达区域5年更新1次,重点地区应及时更新;市、县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3到5年更新1次。建立健全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加快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建设一批省级地理信息系统,积极开展数字城市、数字乡镇试点工作。基本建成数字河南地理空间框架,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基础测绘公共产品,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测绘保障。
(三)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需求,在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加强资源整合,完善数据库,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针对地方、部门、行业特色,在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分类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更好地满足政府、企业以及人民生活等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迫切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四)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省级测绘与市县测绘、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和规划建设的信息化设施,避免重复建设。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测绘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提高利用效率。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五)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大力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强力推进实施精品地图工程,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精品地图和多样化地图产品的需求。积极稳妥推出公众版地形图,加快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稳妥推进数字乡镇建设,为新农村建设开发适用的测绘产品。积极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覆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开展试点示范等方式,建设各类基于地理信息的政府管理与决策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六)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地理信息产业优先发展领域,尽快研究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尽快掌握产业核心技术,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装备,增强我省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内、国际竞争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利用,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通过政府采购和项目带动等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妥善处理地理信息保密与利用的关系,认真贯彻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有关管理办法。
三、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一)完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测绘科研基地、科技文献资源以及科技服务网络等测绘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完善测绘科技创新政策,充分发挥各类测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省部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有关企业在测绘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测绘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
(二)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将测绘科技自主创新纳入省科技创新体系,通过省、市科技计划,加大对测绘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测绘基础理论研究和软科学研究,加快高精度快速定位、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自动化处理、地理信息网格以及信息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关键技术攻关,显著提高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加强测绘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测绘领域的重大国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不断提高我省测绘的科技水平。
(三)加强现代化测绘装备建设。大力加强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卫星导航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加快基础测绘生产基地的装备和设施更新,提高野外测绘高新技术装备水平。测绘部门要加强应急测绘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不断改善基础地理信息存储管理与服务机构的装备条件,建立健全省、市、县级之间互联互通的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网络体系。
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一)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加强测绘资质、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测绘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系统完善体制,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增强工作能力。
(二)严格执行测绘法规和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大力加强测绘规章制度建设,强化规章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基础航空摄影、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涉外测绘、测绘工程以及测绘成果管理、地图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管理、测量标志保护、测绘项目招投标与测绘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积极配合国家实施标准化战略,协助国家建立由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组成的测绘标准体系。各地新建和在建数据库要严格执行已经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已经建成的数据库进行标准化改造,使之符合数据共享的要求。
(三)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加强对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全力做好国家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河南省级项目的建设工作,争取早日建成技术先进、功能完备的省级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为建设辐射全省的测绘成果档案网络化服务体系奠定基础。完善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开展城市坐标系统的清理工作,依法规范和审批城市坐标系统建设。(四)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编制的管理,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把地图审核关。要提高联合执法能力,在落实地图市场日常监管的同时开展地图市场检查。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封堵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河南省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完善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对地图市场的综合监管力度。各市建立的相关机构要做到机构不散、人员不减、调整完善、运作有效。
(五)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按照省政府审定的测绘行政审批项目,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的测绘质量监督。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组织或个人来豫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五、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测绘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把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作为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测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做好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在全社会推广普及测绘知识。
(二)完善测绘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公共财政向基础工作倾斜的原则,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财政保障的重点,根据《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规定的更新周期,确保对省级基础测绘的经费投入。市、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把基础测绘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解决资金保障问题。
(三)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完善以测绘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继续教育、在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稳步推进测绘事业单位结构调整,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获取和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有关基础测绘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和财政供给体制,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基础测绘队伍。切实改善野外测绘工作条件,对野外测绘队伍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测绘有关社团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