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8〕1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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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废止)
发文字号 豫政〔2008〕16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3月0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工作的意见

豫政〔2008〕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城市低保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城市低保工作,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抓紧、抓实、抓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城市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不断增强城市低保工作的资金保障能力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城市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并足额支出。要建立城市低保资金预算自然增长机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城市低保资金投入,地方财政不得因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投入或不投入。今后,分配下拨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将与当地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挂钩。

  (二)确保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确保城市低保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建档及信息化网络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城市低保资金不得用作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三)加强资金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各项拨付、支出手续;各级城市低保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时足额拨付。各级财政安排的年度城市低保预算资金应于当年10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置城市低保资金支出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做好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城市低保资金工作,做到按月足额发放,确保城市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城市低保资金的监管要下延一级,追踪问效。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城市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三、着力提高城市低保工作的管理水平

  (一)完善规章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申请、审批及资金发放程序,全面建立、实施群众评议、长期公示、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定期审验、档案管理等制度,做到要求明确、内容具体、程序清楚、便于实施;要建立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社会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城市低保标准,逐步提高补差水平;要建立城市低保待遇动态管理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定期复核,准确掌握变动情况,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建立城市低保对象信息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要研究制定对低保边缘群体中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制度,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

  (二)深化规范服务。各地要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为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基层低保工作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基本标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三)强化便民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制定便民利民措施。要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设立专门的低保受理窗口。对老、弱、幼、残等无法自行领取城市低保金的保障对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要委派专人上门发放保障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完善就业援助机制。建立城市低保、失业保险与再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开展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就业援助。引导、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城市低保对象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其就业率。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促进城市低保对象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维护城市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调整充实工作力量。社区居委会要有固定人员专职从事低保工作。要加强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工作交流,不断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全面提高城市低保管理工作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四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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