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8〕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2008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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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2008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08〕23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1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
2008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08〕2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畜牧局、郑州电监办等11部门联合制定的《2008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8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

省政府法制办省畜牧局郑州电监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积极推进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保验收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完成脱硫工程建设任务,对铁合金、电石、刚玉行业进行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源地建设,继续对贾鲁河、卫河、惠济河3个流域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全省200个行政村创建省级生态文明村,以此带动各省辖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保障,初步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从而推动全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确保完成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在2007年基础上削减5.5%、二氧化硫削减6.2%的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建设

  1.工作任务

  凡列入2008年度限期治理名单的电力企业要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全省12.5万千瓦以下未列入关停计划的电厂也应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脱硫工程项目需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运3个月内及时申请省环保局组织验收。电力企业脱硫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确保已建成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列入2008年度限期治理名单的电力企业在完成脱硫工程方案制定并通过省环保局审查后,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及时开工建设,2008年11月底前脱硫设施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营。

  以上工作由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郑州电监办负责监督落实。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铁合金、电石、刚玉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对全省铁合金、电石、刚玉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逐企业确定整治措施、目标、完成时间。对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评价文件,建设单位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依法给予处罚。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相关政策,环保手续完备但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企业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铁合金、电石、刚玉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豫环文〔2008〕79号)。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8年4月15日前对所有铁合金、电石、刚玉生产企业进行核定,确定限期治理和关闭企业名单并报省环保局备案。核定审查要完全彻底、不留死角,如有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此项工作由各省辖市环保局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按四条标准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要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对在2008年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此项工作由省环保局和郑州电监办负责落实。

  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但符合现行环境准入条件的新建项目,2008年4月15日前停产(停建)到位,6月底前完成环评等有关环保手续,按环评批复要求完成验收治理任务后,经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试)生产。此项工作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以上工作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卫河、贾鲁河、惠济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卫河、贾鲁河、惠济河流域各省辖市、县(市、区)应根据省政府提出的2008年、2009年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和污染减排目标,结合本地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制定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计划、工作责任。对已经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深度治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届时没有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重污染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或生产线依法实施关闭;加强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按省政府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切实发挥治污减排效益。贾鲁河郑州段、卫河新乡段、惠济河开封段为3个流域重点整治区域。郑州、新乡、开封3市要根据目前所属流域污染现状,制定专项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今年河流水质明显改善。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8年4月底前郑州、新乡、开封3市完成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省环保局备案。其他流域内的省辖市要在本市2008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中确定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目标和措施。

  此项工作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辖市及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各省辖市负责完成本辖区饮用水源地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实施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8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编制完成饮用水源地规划。各省辖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组织具体实施。

  2008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监督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在2008年11月底前完成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

  以上工作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形成减排效能,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1.工作任务

  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完善干、支管网,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加快中心城市第二轮污水处理厂和省辖市污水处理厂脱氮能力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脱氮能力;建立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6年竣工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5月底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实现稳定规范运营;2007年竣工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9月底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10月底前实现稳定规范运营;开工建设周口沙南、南阳污水处理二期、信阳明港和郑州陈三桥污水处理工程;已建成的省辖市污水处理厂氨氮排放达不到一级A标准的要建成脱氮设施。此项工作由发展改革、建设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2006年底以前已竣工、尚未进行环保验收的污水处理项目2008年5月底前要完成环保验收;2007年竣工的污水处理项目2008年9月底前要完成环保验收;2008年4月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完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工作。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以上工作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六)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重点监督指导人均收入5000元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态文明村建设

  1.工作任务

  对全省40个畜牧业发展重点县(市)(名单附后)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进行调查,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常年存栏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禽和100头以上的奶牛、200头以上的肉牛)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实施环境治理,使其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重点督促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行政村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使200个行政村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标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8年4月15日前各省辖市将拟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和拟建成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报省环保局备案,并确定养殖治理方案和村庄整治方案。2008年11月底前各省辖市环保局组织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验收,省环保局组织对生态文明村考核。

  以上工作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七)各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市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取得实效。各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在4月15日前报省环保局备案。

  (八)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

  对2005年以来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内的关闭企业、限期治理企业逐一排查。查关闭企业是否死灰复燃,查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稳定达标排放。关闭企业出现反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重点监督2007年没有完成深度治理任务采取停产治理的化肥(化工)企业加快治理进度,治理工程完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恢复生产。对2008年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应依法实施关闭。对没有完成治理任务擅自开工生产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标准:污水处理设施连续正常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联网;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规章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

  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和生态文明村建设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燉T81-2001)的要求;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的行政村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重点流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省辖市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三)强化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和脱硫电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及违规新上重污染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新上污染项目。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对脱硫设施运行正常的电力企业进行倾斜,在核定发电量时优先考虑脱硫企业,及时核准上网脱硫优惠电价。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对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以治理村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对企业作出的关闭决定应抄送工商部门。

  畜牧部门: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结合资金、技术支持,督促其建设相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严格监督电力企业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并按规定执行电力企业上网脱硫优惠电价制度,足额支付优惠资金。

  (五)责任追究

  2008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省辖市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当地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各省辖市政府应于2008年4月15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

  各省辖市应将列入省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省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5日向省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省环保局每月汇总1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各省辖市。

  附件:河南省畜牧业40个重点养殖县名单

附件:

河南省畜牧业40个重点养殖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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