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8〕7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筹集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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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8〕71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筹集对口支援江油市
恢复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办〔2008〕7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江油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统一安排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53号)中关于“各支援省市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照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考虑”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筹集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红十字会、慈善总(协)会、青少年基金会等部门、单位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统一用于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不得自行确定援建项目,不得自行确定资金用途。各省辖市政府要组织当地民政、红十字会、慈善总(协)会、青少年基金会将接受的捐赠资金于8月底前分别缴存至省民政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青少年基金会。

  二、省民政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青少年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统一存入省财政厅设立的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专户。在尊重捐款人意愿的基础上,凡符合国办发〔2008〕51号文件规定用途的援建项目,2008年优先使用捐赠款项。对于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不宜由捐款安排的项目,2008年由省财政先予预支,在2009年财政筹措资金中列支。

  三、2009年、2010年省、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政府按上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安排对口援助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每年1月,由省财政厅测算下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筹资数额,省及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应将本级负担的援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并于每年2月底前缴入省财政厅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专户;不能按时足额汇缴的,省财政将采取年终结算扣减财力的办法确保资金到位。

  四、各级筹集的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由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援建任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前线指挥部根据援建项目的建设进度,提出资金拨付建议,报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指挥部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

  五、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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