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9〕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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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09〕9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0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

豫政〔2009〕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切实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减轻外部环境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冲击,努力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资金困难矛盾,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各金融机构要抓住国家实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机遇,努力扩大信贷投放。力争2009年第一季度末全省工业短期贷款比年初增加200亿元。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将贷款增长目标分解到各商业银行。

  2.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到期大额贷款的提前告知和银企互信互助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单笔大额信贷资金原则上不得提前收回,到期需要收回的,要提前向当地省辖市政府、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报告。企业若出现资金紧张局面,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各债权银行的统一协调,既要帮助确有资金困难的企业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又要有效保全银行资产。

  3.将省百户重点企业和五十户高成长型企业作为省信贷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确保这些企业资金链条的完整性和经营的连续性,各债权银行原则上不能因企业暂时困难降低企业信用等级、抽回银行贷款。各企业要讲信誉,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对资金链条存在断裂风险的骨干企业,要一企一策,多渠道、多方式采取措施解决企业资金问题,保证企业资金链不断、市场不丢、企业不倒。

  4.统筹用好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重大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扶持企业自主创新资金、黄淮四市专项资金等资金,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等项目,扩大适销产品规模,加快资金计划安排拨付进度,将补贴资金按规定尽快下达到项目单位。

  5.进一步加强银企对接,分行业、分专题、分层次召开流动资金贷款协调会,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在有色、化工、钢铁、装备、食品等行业上下游相关企业之间开展产业链融资,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对与重点建设项目建立稳定供应关系的企业,开展订单融资;对因原材料和产品资金占压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开展存货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融资。

  6.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加快典当、拍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积极筹措资金;利用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基金、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票据贴现、买方信贷、出口创汇贷款、联合协作贷款等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超前谋划,积极培育上市资源,扩大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各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业务要向工业企业倾斜。

  7.3月底以前,全省所有县(市)都要建立以财政为依托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县级政府要足额安排配套资本金。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积极稳妥地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尽快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发展中小企业集合贷款和集合债券。

  8.建立财政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我省企业发放贷款,根据贷款发放情况选择财政性资金存款银行,分配存款数额。各县(市)也要探索建立奖惩机制,对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按规定实行优先开户等奖励政策。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努力扩大销售

  9.支持企业采取应对当前困难形势的灵活销售措施,适度提高销售费用在成本费用中的比例,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大力提高产销率。

  10.扩大地产品消费需求。政府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内产品。公交车辆、农机补贴、物资储备等原则上使用我省产品;公务用车、环保设备、药品集中采购、家电下乡等所需产品,只要我省生产的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要优先使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公务接待一律使用省内产品。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材料和设备、系统集成及软件服务,按照比质比价原则实行招标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省内产品。在银行结算、运输等方面支持企业拓展省外市场。

  11.积极推进企业战略合作,鼓励省内上下游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形成互为市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同发展机制。推进企业深层次战略重组,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等措施,实现低成本扩张,提高企业整体竞争能力。国土资源部门、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手续、融资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关服务。

  12.综合利用国家的各项外经贸政策,通过财政贴息和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扩大销售。对我省进口紧缺资源性商品、先进技术、关键设备等给予贴息支持。对中央安排我省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给予适当配套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1∶1配套。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要落实贸易便利化的有关措施,提高工作效率,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

  13.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鼓励生产企业和民间资本开展有色金属等重要原材料、产品储备,储备资金由储备企业以产品质押等方式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封闭运行。

  三、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

  1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抓紧抵顶其多预缴的税款。各类工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应及时申报抵扣,税务部门不得少抵或不抵。

  15.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循环经济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企业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促进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国税、海关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尽快足额到位企业出口退税资金。

  17.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2009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项目建设情况,在分配扶持各项支持企业发展资金时给予倾斜。

  18.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对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在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同时,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为增加收入而违规提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对违反规定的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清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19.减免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9年企业新开工工业项目,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省以下实行“零费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费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中介收费项目,把收费标准下限作为上限,在此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再予以优惠。

  20.坚决清理贷款抵押、评估等中介收费项目,全面纠正直接或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的贷款违规收费行为。合理执行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统筹兼顾企业的财务承受能力和银行的资金成本,能下浮的尽可能下浮,可不上浮的尽量不上浮,切实做到让利于企业。

  21.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违规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对企业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厉查处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停止一切不必要的涉企评比达标活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五、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做好扭亏增盈工作

  22.对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缓征的税款一律缓征。

  23.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种规费,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酌情减免或予以缓缴。对确因受经济形势影响暂时无力缴费的已参保困难企业,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4.继续实行扭亏增盈考核目标责任制。建立企业扭亏增盈的激励机制,省政府对贡献突出、主要指标增幅超过上年并达到一定幅度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六、加强经济运行调节,平衡生产要素供求

  25.建立工业经济运行旬报制度和重点企业信息直通车制度,及时跟踪分析各地、重点行业、骨干企业、要素供求等方面的情况,做好预测、预警、预报和协调调度。增加2009年省内煤炭重点合同量,落实资源和铁路运输计划。优化企业运输结构,增加重点企业、优势产品铁路运输量,降低企业运输成本。加强成品油和天然气供需衔接。

  26.对产业优势突出、装备先进、带动作用强、主动进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和技术改造的骨干企业,实行适当的电价倾斜。按照国家即将出台的有关大用户直供的指导意见,依据发电、用电、供电三方共赢的原则,采取大用户直供电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

  七、稳定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就业

  27.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减少裁员。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对因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调整班次、缩短工时等方式不裁员或少裁员并开展在岗培训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28.建立企业裁员报告制度。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其裁员方案要提前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重点做好关闭停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及时将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八、切实提高认识,抓好政策落实

  29.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形势的严峻性,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方针政策,在特殊困难时期,进一步解放思想,打破常规,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突出真招、实招,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对面临困难较多的企业给予必要的帮扶和救助,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点企业联系和帮扶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0.各省辖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下发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省政府经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专项督查,做好本《意见》的督办落实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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