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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交钥匙”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2009〕21号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21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交钥匙”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9〕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交钥匙”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质量,推动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展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交钥匙”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江油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工作总体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和《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交钥匙”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二、承担“交钥匙”项目建设的省直有关责任厅(局)要选派优秀的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组成精干的项目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其他活动负全责。
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省“交钥匙”项目在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时,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也可由省直有关厅(局)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或直接确定承包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和直接确定承包人的,项目法人须从在我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业绩良好、声誉良好的单位中筛选。开标地点可以视需要选择在省内或江油市。在省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原则上执行国家和我省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工程招标投标的特殊规定。
四、参加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通过直接确定方式确定的承包人,原则上应具有项目建设所要求资质再高一级以上资质。
五、“交钥匙”项目承包人的确定方式和结果要做到信息公开(保密事项除外),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交钥匙”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要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的同时,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公告,其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相同。
七、项目法人要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分别报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前线指挥部和江油市政府备案。
八、项目法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或材料供应商等单位签订合同。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务的单位一律不得转包和分包,一经发现有转包或分包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九、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招标投标监督职责,加强对“交钥匙”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工作监督小组要对“交钥匙”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从重从快查处,确保“交钥匙”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履行。
十、对在“交钥匙”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5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十一、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权谋取利益,严禁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有关规定仅适用于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交钥匙”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