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9〕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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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09〕27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下达2009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计划的通知

豫政〔2009〕2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豫发〔2008〕3号)以及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各省辖市实际,现将2009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总量控制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是考核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是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2009年总量控制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落实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5-2010)》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要求,也是省政府考核各省辖市政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省辖市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年度总量控制计划。

  二、各省辖市要认真做好本市总量控制目标的分解工作,在综合考虑2008年总量减排完成情况、2009年重点减排措施安排计划以及主要经济运行指标预测情况的基础上,将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辖区内各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并于2009年4月20日前向省政府书面报告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情况,同时抄送省环保厅。

  三、加强对总量控制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实行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各省辖市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进辖区内重点减排工程建设,确保已建减排工程发挥减排作用,努力完成减排目标。各省辖市政府要分别于2009年7月5日、2010年1月5日前将本地2009年上半年、全年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送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厅。

  附件:2009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       2009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单位:万吨)

省辖市名称

2009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控制计划

2009年二氧化硫排放量
控制计划

郑州市

5﹒42

14﹒90

开封市

2﹒63

2﹒73

洛阳市

4﹒10

22﹒97

平顶山市

2﹒92

12﹒98

安阳市

4﹒60

10﹒10

鹤壁市

2﹒10

5﹒60

新乡市

6﹒34

5﹒70

焦作市

5﹒37

11﹒15

濮阳市

2﹒56

2﹒93

许昌市

1﹒33

3﹒52

漯河市

2﹒34

2﹒22

三门峡市

1﹒82

14﹒31

南阳市

6﹒86

6﹒68

商丘市

3﹒60

8﹒20

信阳市

3﹒44

5﹒12

周口市

2﹒37

2﹒63

驻马店市

2﹒69

2﹒83

济源市

0﹒73

5﹒12

合 计

61﹒22

13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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