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9〕2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财政为依托建立健全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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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2009〕24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以财政为依托建立健全融资性中小企业
担保体系的意见

豫政〔2009〕2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全民创业,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以财政为依托建立健全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以财政为依托的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近年来,全省设立了一批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全省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部分县(市)仍未设立担保机构,已设立的担保机构总体规模偏小、实力较弱,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合理,经营运作不够规范,担保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致使我省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问题仍然非常突出,成为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以财政为依托全面建立健全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有利于政府综合运用税收、贴息、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担保机构发展,壮大担保机构实力;有利于发挥政府信用和商业信用两个优势,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投放贷款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利于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担保费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加快以财政为依托的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

  (二)全省所有县(市、区)要按照“政府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构建、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于2009年3月31日前注册成立财政出资控股、吸收社会资本参加的融资性公司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控股担保机构),其中财政注入资本金(含上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000万元。

  (三)财政控股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担保机构中的主导作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评审和内控制度,构建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

  (四)财政控股担保机构要重点服务在省内注册登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信誉、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税源型、成长型、就业型的中小企业,优先扶持产业集聚区内的中小企业。

  (五)财政控股担保机构的基准担保费率要在执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基础上再适当下浮,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具体下浮幅度由同级政府确定。

  (六)财政控股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职能作用,不断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积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

  三、建立风险补偿和政府增信机制

  (七)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控股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备、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力强、经济效益高的担保机构,并要注重吸收优质社会资本参股,不断增强资本实力,提高担保服务能力。省财政要根据需要,积极筹措资金,本着择优扶持的原则,对县级担保机构予以支持。

  (八)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本级财政出资控股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和补充风险准备金。

  (九)积极鼓励各地创造条件设立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为财政控股担保机构提供保障服务。省级财政控股担保机构原则上不直接从事担保业务,主要为市、县级财政控股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分散和降低担保机构风险;省辖市财政控股担保机构除为本级企业开展直接担保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所辖各县(市、区)的财政控股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提高担保能力。

  四、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十)对符合条件的财政控股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规定,免征三年营业税。

  (十一)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财政控股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还应在所得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风险准备。风险准备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应转增资本金。

  (十二)财政控股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十三)财政控股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对放大倍数超过三倍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担保贷款,其发生的代偿损失,同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补偿比率。9

  (十四)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62号)规定,对财政控股担保机构办理业务提供便利条件和减免相关费用。

  五、加强财务监管和绩效评价

  (十五)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政控股担保机构国有出资人职责,尽快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监管,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

  (十六)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财政控股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就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风险控制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和对财政控股担保机构主要经营人员任免奖惩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推进财政控股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十七)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采集、评估和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要搭建财政控股担保机构、银行、企业和财政、工商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平台,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互利合作,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融资排忧解难。要把金融机构放大发放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情况纳入政府对金融机构考评指标体系。

  (十八)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下放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财政控股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并根据风险控制能力放大担保倍数。要进一步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搞活融资,实现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三方共赢。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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