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5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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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53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9〕5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全省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三)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和宗教事务服务体系以及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和检查职责。

  (六)加强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全省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省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

  (四)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六)依法加强对全省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指导全省各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负责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会务、财务、保卫、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处。负责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检查和落实;负责调研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建立民族和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负责监督检查;组织推动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组织民族宗教方面的新闻发布;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志和年鉴的整理、编纂工作。

  (三)民族一处。负责全省有关民族团结、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方面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民族纠纷;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指导民族学校工作;引导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搞好科技推广和科技应用等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四)民族二处。负责全省有关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方面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研究制订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建立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工作和扶贫工作。

  (五)民族三处(省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依法处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问题;承担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六)宗教一处。负责全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和民间信仰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的矛盾纠纷;指导相关全省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相关宗教界人士的培训,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承办设立宗教院校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七)宗教二处。负责全省天主教、基督教和五大宗教以外宗教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指导有关省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承办设立宗教院校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四、人员编制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6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专职委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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