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7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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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71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9〕7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五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有关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成立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史济春(副省长)副组长:赵瑞东(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国辉(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成员: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生产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厅、环保厅、消防总队、国防科工局、旅游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铁路安全监管办公室、省烟草局、气象局、黄金管理局、郑州电监办、民航河南监管局、省有色金属地矿局、监狱管理局、农机局、小浪底建设管理局等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各级政府对有关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安生生产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四、重点时段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地、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4月底以前)。

  1.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办发〔2009〕32号文件要求和本方案部署,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月至9月)。

  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5.各地、各有关部门在9月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

  1.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级政府要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1月下旬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1月底前将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情况报省政府。

  五、职责分工

  实行“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各省辖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1.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参加,负责组织开展煤炭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2.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国防科工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黄金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3.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4.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5.由省国防科工局牵头,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民爆器材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6.由省消防总队牵头,省文化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消防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7.由郑州电监办牵头,负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8.由省水利厅牵头,黄河水利委员会、小浪底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防汛防洪、水库、河道方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9.由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等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10.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方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11.由郑州铁路安全监管办牵头,负责组织开展铁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12.由省旅游局牵头,省文化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旅游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13.由民航河南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民用航空方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14.由省气象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防雷电等方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15.由省农机局牵头,省公安厅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农机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开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每月要将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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