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7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解决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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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解决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70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解决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
案件执行难问题的通知

豫政办〔2009〕7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自2008年11月开始,我省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为促进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解决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

  执行案件大量积压,特别是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申请人为特困群体的案件执行难,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而且影响党和政府的信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以人为本、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督促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一)对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各级政府要依据责、权、利原则,按照债务单位隶属级次,逐案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对金额较小的案件,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案件,政府机关债务单位要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对金额较大、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政府机关债务单位应当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并按照计划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不同意分期偿还的,政府机关债务单位要统筹安排债务预算予以解决。

  (二)对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单位拖欠债务的案件和村委会因建校、修路拖欠债务的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级政府要协助人民法院督促其自觉偿还债务;拒不偿还的,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必要时,应支持债权债务双方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等方式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村委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医院、学校等财产不便执行时,各级政府要依据责、权、利原则,按照债务单位隶属级次,协助人民法院依法督促其筹措资金偿还债务。

  (三)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生活特别困难、亟需通过救助解决的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各级政府要安排执行救助资金,并将执行救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支出预算,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

  按照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统一要求,政府机关、公益事业单位、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在2009年5月底前全部执行。6月15日前各省辖市政府要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对不能按期完成案件清理任务的地方和单位,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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