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7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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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78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1日

豫政办〔2009〕7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商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省辖市政府。

  (四)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制定省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对外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拟订全省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研究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全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全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全省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承担组织实施全省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颁发两用物项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执行国家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负责全省商务系统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研究拟定我省反垄断相关政策,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领域中的相关反垄断调查和取证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订全省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依法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指导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执行国家有关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二)执行国家经贸政策,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管理外方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省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组织全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开展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研究对外开放相关政策和推进开放带动主战略实施的长效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及需求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运行情况预警机制,受理外商、台商、港澳商投资企业及投资各方的投诉和建议,依法处理投诉案件。

  (十四)组织、申报并指导以河南省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大型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

  (十五)负责全省驻境外商务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全省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商务厅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全省经贸团组出国(境)任务批件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机关党委)。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及驻境外商务机构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人员审查、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河南省招商引资研究中心)。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全省内外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利用境内外资金的相关政策和课题研究工作;研究分析省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

  (四)对外开放服务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河南省人民政府台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负责全省对外开放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制定全省对外开放长远规划、相关政策和措施;研究推进开放带动主战略实施的长效机制;做好对外开放相关政策和课题研究工作;督促检查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外商投资环境治理工作,解决对外开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受理外商、台商、港澳商投资企业及投资各方的投诉和建议,依法处理投诉案件;承担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法规处。贯彻落实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条约;承办全省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工作;参与起草全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六)规划财务处。编报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申报管理国家有关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援外经费等;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全省出口退税的稽核工作;指导厅驻外办事处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统计工作。

  (七)市场秩序处(河南省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承担牵头协调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受理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以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举报投诉,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承担畜禽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市场体系建设处。组织起草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九)商贸服务管理处。承担全省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十)市场运行调节处(河南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监测分析全省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食糖、边销茶、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的相关工作和茧丝绸协调工作。

  (十一)对外贸易处。指导、协调全省商品进出口工作;承担国家批准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指导境内外对口的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十二)服务贸易处。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拟订技术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出口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十三)机电和科技产业处(河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拟订全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加工贸易管理政策和有关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拟订进口机电产品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负责技术进出口管理,依法颁发两用物项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负责国家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和项目的申报、引进工作。

  (十四)外商投资促进处。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并上报动态和建议,参与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负责组织筛选、发布吸引外商投资项目,建立招商引资库;指导全省招商网络建设;组织重大对外招商活动,指导全省行业招商、专业招商和委托代理招商活动。

  (十五)外商投资管理处。负责审核全省限额以上鼓励类(不需国家综合平衡)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重大变更事项,限额以内允许类、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重大变更事项;审核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指导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六)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拟订省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政策;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审核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承担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工作。

  (十七)国际经贸关系处(台港澳处)。执行国家经贸政策,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管理外方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的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省赠款);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组织全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开展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八)世界贸易组织与公平贸易处。负责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研究、通报和咨询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协调国外对全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省内案件涉及产业损害的调查起诉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领域中的相关反垄断调查和取证工作;指导省内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十九)信息化处。拟订全省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承担有关信息发布工作,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及需求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运行情况预警机制,规划并实施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网站管理;负责机关电子政务及网站管理工作。

  (二十)经济技术协作处。研究拟订全省企业经济技术协作的有关政策、措施,编制协作规划;组织协调经济技术协作洽谈活动;指导商品展览展销市场建设;指导全省性重要展览展销活动;指导企业跨区域投资活动;指导全省企业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协调省外驻豫经贸机构的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8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商务厅挂河南省外商投资管理局的牌子。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需要进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目录。省商务厅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由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厅际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重大安全事项,召开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厅际联席会议研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并购安全审查的主要责任,省商务厅承担依据目录提请并购安全审查以及执行并购安全审查决定的主要责任。

  (三)省商务厅负责商务部分配我省的部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负责国家分配我省的粮食、棉花、煤炭的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所属国有企业(除金融投资类外)移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六、附则

  本规定由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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