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7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境内铁路系统办社会职能机构离退休人员移交我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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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境内铁路系统办社会职能机构离退休人员移交我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75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1日

豫政办〔2009〕75号

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境内铁路系统办社会职能机构离退休人员移交我省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河南省境内铁路系统办社会职能机构离退休人员移交我省管理工作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境内铁路系统办社会职能机构离退休人员移交接收工作,进一步支持铁路事业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移交范围

  郑州、武汉铁路局本次向我省有关省辖市和有关单位移交的人员是指原在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14所铁路医院、6所铁路幼儿园移交前已经办理离退休(含内退,下同)手续但未随机构移交的3059名离退休人员。移交人员涉及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等12个省辖市和郑州大学、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2个省属单位。具体人员构成和分布情况如下(以最终核实人数为准):

  郑州铁路局。郑州铁路局本次共移交2740人,其中:离休143人,退休2536人,内退61人。分别为:

  郑州市518人。医疗机构518人,其中离休27人,退休476人,内退15人。

  开封市181人。医疗机构181人,其中离休13人,退休163人,内退5人。洛阳市262人。医疗机构262人,其中离休12人,退休250人。

  平顶山市27人。医疗机构25人,退休25人;幼儿园2人,退休2人。

  安阳市40人。医疗机构40人,其中退休37人,内退3人。

  新乡市277人。医疗机构277人,其中离休10人,退休241人,内退26人。

  焦作市84人。医疗机构84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74人,内退9人。

  三门峡市75人。医疗机构75人,其中离休3人,退休72人。

  南阳市56人。医疗机构56人,退休56人。

  商丘市44人。医疗机构44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40人,内退3人。

  郑州大学696人。医疗机构696人,其中离休31人,退休665人。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480人。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离退休人员480人,其中离休45人,退休435人。

  武汉铁路局。武汉铁路局本次共移交319人。其中离休14人,退休277人,内退28人。分别为:

  漯河市98人。医疗机构98人,其中离休5人,退休80人,内退13人(含幼儿园8人)。信阳市221人。医疗机构221人,其中离休9人,退休197人,内退15人(含幼儿园14人)。

  二、移交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和《财政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函》(财企函〔2005〕58号)的要求,铁路办社会职能机构离退休人员移交工作总体遵循“尊重历史、对口移交、属地管理、平稳过渡、确保稳定”的原则。

  离退休人员移交实行“人随原机构走”原则,分别移交给郑州大学、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以及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新乡、三门峡、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市管理。

  移交要坚持个人自愿原则,铁路部门要向移交人员讲清政策,在认真测算、逐人套改的基础上,对移交人员移交前后的养老、医保等待遇情况进行公示,由移交人员本人决定是否移交,并履行相关手续。离休人员移交后仍按原渠道管理。

  三、设置过渡期

  为确保平稳过渡,移交接收工作设置5年过渡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移交以2009年6月30日为确定移交人数和测算费用补偿的基准日;移交人员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当地同类同级人员待遇。

  四、移交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经费补偿

  移交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接收地(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待遇标准进行套改并享受同等离退休金待遇。原待遇高出地方套改部分暂予保留,在今后调整待遇时逐步调整。5年过渡期内,移交人员养老金由接收地(单位)按套改后的待遇标准发放(原待遇高出地方套改的按原待遇发放)。所需经费由铁路系统职工养老金统筹部门和铁路部门共同筹措,养老金统筹部门负责筹措移交人员按政策规定计发的原养老金部分,郑州、武汉铁路局负责筹措移交人员套改后待遇标准高于原发养老待遇的差额部分。过渡期内的离休干部特护费、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慰问费和丧葬、怃恤等费用,按我省和有关省辖市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由铁路部门负责筹措。

  过渡期内养老金统筹和铁路部门负责筹措的全部费用,由养老金统筹部门和郑州、武汉铁路局分两次拨付给省财政,由省财政厅转拨给有关省辖市和省有关单位,有关省辖市和省有关单位负责发放。5年过渡期后,移交人员的离退休费由接收地政府(单位)按当地同类机构、人员的同等标准核定。省级财政可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地方以适当支持。

  五、移交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处理和经费补偿

  移交后的离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障(险)统筹,由铁路部门根据离休按铁路系统上年实际人均医疗费水平、退休按地方上年实际人均医疗费水平的原则,一次性交纳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离退休人员享受当地医疗保障(险)相关待遇。

  移交人员移交前就医、购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铁路部门负责结算完毕。铁路部门要将移交人员占铁路部门参加的医疗保险总人数的比例乘以铁路部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金额所得的资金全部划转到相应的医保机构。通过铁路部门参加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及医疗保险关系由铁路部门负责向接收地(单位)办理转移手续。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程序

  (一)组织领导。为妥善做好移交接收工作,省政府成立省移交接收工作小组。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河南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等部门参与,负责移交接收工作;郑州、武汉铁路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移交工作。要搞好服务,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移交人员思想和社会稳定。人员移交前,其稳定问题由铁路部门负责。各接收地政府(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移交、接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待遇核定和经费测算。在省移交接收工作小组协调下,郑州、武汉铁路局要及时将移交人员名册以及养老金发放标准、统筹外项目、离退休人员工作年限、级别及技术职称等相关资料提供给各接收地政府(单位),并会同接收地政府(单位)对移交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待遇套改、经费测算,进一步明确交接双方权责关系和应尽义务。省移交接收工作小组要督导各有关省辖市、省有关单位限期完成相关工作。

  (三)签订协议。在人员、经费核实和交接双方权责关系明确的基础上,郑州、武汉铁路局按照原办社会职能机构和人员移交渠道,分别与接收地政府(单位)签订人员移交协议,并向省有关部门备案。

  (四)人员移交经费拨付。交接双方应在协议签署后限期完成相关手续交接、资金拨付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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