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9〕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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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09〕44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豫政〔2009〕4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精神,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惠民生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河南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在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把科技支撑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加快科技创新、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作为调整结构、提升水平、标本兼治、抗击危机的根本途径。要抓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紧紧抓住金融危机带来的发展战略机遇,加强自主创新,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观念转变,推动科技发展更多地面向市场、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需求,加速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让科技在化危为机中发挥巨大作用,为中原崛起做出贡献。

  二、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力度。

  建立争取国家重大专项协调机制,根据我省产业和技术优势,筛选一批基础好、有竞争力的重大项目,主动对接争取地方可参与的国家重大专项。充分发挥我省现有优势,突出战略性和前瞻性,集中力量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通过一系列重大关键技术的攻克,突破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发展中的重大技术瓶颈,带动形成和壮大一批特色鲜明、比较优势明显的新兴战略支撑产业。近期要重点实施核电级防爆电机、高速铁路供电系统成套设备、新能源与节能汽车、低热值褐煤提质新技术及装备、兆瓦级风力发电机、高效晶体硅太阳电池、非晶硅薄膜太阳电池、大采高液压支架及电液控制系统、数字化超深井石油钻井装备、新型光学引擎和数字投影机、大直径聚晶金刚石复合片、优质钢精炼用耐火材料、家禽主要疫病新型疫苗、喜树碱类抗癌药全合成等重大专项。各地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实施地方重大科技专项,以科技发展的局部跃升带动生产力的跨越发展。

  (二)依靠科技创新推动工业主导产业振兴升级。

  制定和实施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加快推广应用一批既能扩大内需,又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以装备制造、有色冶金、化工、食品、服装纺织等工业主导产业为重点,以骨干企业为依托,加强自主创新和产学研结合,积极开发高、精、专、深产品,进一步拉长产品和产业链条,提高终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民生科技创新,在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环保、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领域,攻克一批重大公益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带动形成新的市场需求、改善民生的成熟技术和产品,要加大产业化、商业化和规模化应用力度。

  (三)积极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围绕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以工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骨干企业为重点,加快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提高研发中心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创新能力。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转制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引导和鼓励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研发中心,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驱动型发展道路。选择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组织相关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和联合攻关。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充分利用现有国家和省级各类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科技资源,整合形成面向企业开放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引导中小企业向专、新、特、精方向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大力支持企业引进制约自主创新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和关键零部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与国外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或与国外机构联合开展研发活动。

  (四)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产业集聚区为基地,以电子信息、生物及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为重点,积极开发高新技术及产品,加速产业化,形成产业集群,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发挥高新区在区域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支持高新区内高科技企业参与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推动高新区产业集聚和特色产业基地发展。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给予信贷支持。支持推动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支持和引导经济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大力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带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五)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加强种质资源发掘、保存、创新和植物新品种培育,开发转基因育种技术,加速小麦、玉米和水稻等主要农作物主导优良品种的换代升级,并扩大推广应用面积。实施国家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研究建立小麦、玉米一体化高效栽培技术体系,为提高粮食单产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技术,重点加强畜禽水产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控、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名优花卉新品种培育与产业化开发、农林生物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农林生态安全与现代林业、环保型肥料、农药创制和生态农业、农业精准作业与信息化、优质高产高效种植技术的研究示范及推广应用。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

  (六)动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力量主动服务企业。

  实施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组织、动员和激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农村开展创新创业和技术服务,形成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选派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研发技术、开发产品。特别是要大力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科技人员与企业联合提出的科研项目,各级政府在科技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科技人员在被选派服务企业、农村期间,原单位应保留其职务、工资福利和岗位。允许科技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享创新收益。鼓励科研院所向企业开放,支持研究开发类科研院所与企业研发中心联合研发技术、开发产品,加快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促进人才向企业流动。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标准等服务。各级财政建设投资的各类科技基础设施要积极面向企业开放共享共用。

  三、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共同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制定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

  以产业集聚区为载体,加快推进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是我省应对金融危机、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要按照国发〔2009〕9号文件精神,制定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省现代产业体系和重点产业振兴调整规划的制定也要突出发挥科技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的支撑作用。认真研究我省现代产业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关键技术瓶颈,制定有效措施,加强攻关,全面推进产业升级,加速转变发展方式,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多渠道加大科技投入。

  各级政府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增加科技投入,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优化科技投入结构,集中优势科技资源,重点支持重大应用技术研究和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开发,逐步增加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等在科技投入中的比重。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发展。

  (三)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政策支持。

  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组织实施用户示范工程等方式,支持产学研结合,鼓励使用自主研发的首台(套)装备。制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施办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鼓励自主创新和产品研发。

  (四)加强科技人力资源建设。

  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从海外重点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科技领军人才。依托产业集聚区、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的研发活动。允许项目承担单位特别是企业与研究机构,在目标不变、资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调整优化结构,在科技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参与研究的高校毕业生人员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

  (五)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

  支持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和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核心技术,形成一批以知识产权为支撑的优势企业和产业集群。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和保护,对已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技术和产品给予优先支持。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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