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日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按照30%的比例,抽查了各省上报备案的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我省共抽查企业16家,其中5家企业存在疑问或问题。针对第一批认定中出现的有关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河南省2009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补充报送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须提供有效性证明。
      1.为深入落实“企业服务年”活动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考虑到报送材料时间较紧,本次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由企业所在省辖市、扩权县(市)科技局以及郑州和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出具。
      2.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有效性由企业所在省辖市、扩权县(市)科技局以及郑州和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审查后出具证明。以上单位在初审时须严格对照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许可合同原件、备案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并结合网上查询检索(网址见《关于加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附件)和咨询发证机关的方式进行审查,确保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审查通过后出具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加盖科技局公章(郑州和洛阳高新区加盖高新区公章)。
      3.证明出具单位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名称、授权公告号、权属人、获取方式、是否真实、是否有效、是否终止、是否变更、是否撤销、独占许可合同是否真实、备案手续是否完备等方面,证明须包含以上内容。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材料要求原件,装订于申报材料“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部分中。
      三、望各申报企业本着承诺的诚信态度组织申报材料,加强规范财务核算。望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查,对于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地方初审。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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