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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清理抑制消费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09〕145号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28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清理抑制消费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9〕1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制定的《清理抑制消费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清理抑制消费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省政府法制办 省商务厅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认真做好我省有关抑制消费政策的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使我省有关消费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相一致,与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要求相适应,为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各地、各部门要对2009年9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消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清理重点如下:(一)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消费的规定;(二)对商贸流通业违法或者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三)对商贸流通业不规范的罚款项目;(四)与商贸流通业优惠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五)其他抑制消费的违法或者不合理的规定。
三、工作分工
(一)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对省政府规章和文件中的有关抑制消费政策进行集中清理。
(二)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本级商务部门组织对本级政府制发的文件中有关抑制消费的政策进行清理。
(三)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制发的文件中有关抑制消费的政策。部门或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
四、方法步骤
清理工作从2009年9月25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9月25日至10月15日)。各地、各部门根据省政府要求,进行动员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审查阶段(10月16日至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对制发的文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政策、收费项目和罚款项目逐件逐项进行清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修改意见。1.省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后,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商务厅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对其中抑制消费的政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按立法程序、公文处理程序报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收费需要取消、降低标准或者进一步规范的,要列出有关收费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交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研究处理;对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罚款需要规范的,要列出有关罚款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交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规定予以规范。2.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制发的文件中抑制消费的政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收费需要取消、降低标准或者进一步规范的,要列出有关收费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交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同时抄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商务部门;对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罚款需要规范的,要列出有关罚款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由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豫政〔2008〕57号文件的规定予以规范。3.各级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中抑制消费的政策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按照有关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地、各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报告。各省辖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清理结果要于12月5日前形成清理工作报告报省辖市政府,由省辖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务部门连同市级政府的清理结果汇总形成清理工作报告,经省辖市政府同意后于12月15日前报省政府,抄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报告要于12月15日前报省政府,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清理工作报告,应当对修改或者废止的文件内容、交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处理的收费项目目录、拟规范的罚款项目目录等作出说明。全省的清理情况由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抑制消费政策的清理工作,落实有关商贸流通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要求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企业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原则,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具体清理意见,按照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审定。
(三)加强指导,落实责任。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要在组织对省政府规章和文件进行清理的同时,加强对全省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文件中仍存在抑制消费政策,确保清理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