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1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支持省级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意见责任单位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支持省级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意见责任单位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144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2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明确支持省级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
若干意见责任单位的通知

豫政办〔2009〕144号

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级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51号)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政策带动效应,加快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进度,现将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支持试验区加快文化体制改革

  (一)支持试验区艺术表演团体改革。对试验区艺术表演团体等特殊行业的转企改制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责任单位:开封市、登封市、禹州市、淮阳县、新县、浚县、宝丰县、镇平县等8个试验区政府,省文化强省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加快其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步伐,试验区201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任务。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

  (三)完善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人员退休政策。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省文化强省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局、广电局。

  (四)保持对转企改制文化单位的财政扶持。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原有的事业费要按原渠道继续拨付,保持5年不减,5年后视转制企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另定。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省财政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

  (五)深化文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支持试验区率先整合现有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执法队伍,随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解决文化市场多头管理问题。

  责任单位:省文化强省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办、文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闻出版局、广电局,8个试验区政府。

  (六)深化文化产业投融资机制改革。省财政2009年一次性对每个试验区各支持1000万元,市、县(市)各配套500万元。同时吸收部分社会资本,支持试验区建立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加大对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为试验区文化项目提供较大额度担保的担保机构,比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政策,由省、市级财政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8个试验区所在省辖市政府和7县(市)政府。

  积极培育试验区文化企业,使其通过主板或创业板上市融资。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七)扶持试验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支持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独资、参与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等方式,在试验区兴办各类文化企业。在项目征地、拆迁、各项建设规费减免等方面,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捐助试验区文化事业和文化设施建设,并按税法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

  二、支持试验区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八)支持试验区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进入各地经省政府认定的产业集聚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对试验区规划中确定并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文化产业项目,优先保障其建设用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8个试验区所在省辖市政府。

  (九)支持试验区发展特色文化旅游园区。纳入试验区整体规划并经省政府批准的特色文化旅游园区,可以比照享受同级产业集聚区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8个试验区政府。

  三、加大对试验区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投入。试验区财政在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文物、体育等文化领域的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

  国家和省对市、县、乡镇、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资金和国家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优先安排试验区内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

  省财政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根据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规划,适当增加市县文化事业标准支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以补助、贴息、奖励等形式对试验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省文化强省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十一)支持试验区龙头文化企业加快发展。对上缴税收贡献突出的试验区龙头文化企业,可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先将试验区内转制文化单位推荐上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待国家批准后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省文化强省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税局。

  试验区内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在自有场所举办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试验区内的文化企业纳税确实有困难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减免其经营用地及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国税局,8个试验区政府。

  四、适当扩大试验区部分经济管理权限

  (十三)支持各试验区以文化改革发展为突破口,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适当扩大登封等7个县(市)部分经济管理权限。

  1.计划直接上报。7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各部门的专业计划、业务报表(法律、法规规定由省辖市审查上报的除外),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上报、衔接,同时抄报所属省辖市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对7县(市)的计划指标进行直接平衡,并在其所在省辖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农业厅、科技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统计局、环境保护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体育局、文物局等,7县(市)政府及所在省辖市政府。

  2.项目直接申报。7县(市)需要经过省辖市向省有关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申报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改由7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在国家和省审批范围,不需要省、市两级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比照省辖市权限由7县(市)自行审批、核准或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强省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林业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体育局、文物局等,7县(市)政府及所在省辖市政府。

  3.财政直接结算。根据7县(市)文化改革发展进展情况,3年内逐步实行县(市)财政与省财政直接结算,具体办法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豫政〔2004〕32号)执行。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7县(市)政府及所在省辖市政府。

  五、加强对试验区文化人才的培养、引进、保护和智力支持

  (十四)支持试验区与省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办学,举办各类文化专业的培训班、专修班等,为试验区文化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8个试验区政府。

  (十五)鼓励试验区面向省内外吸引高层次文化人才挂职担任科技副县(市)长。对试验区引进、招聘的高层次文化人才,执行我省出台的人才引进各项优惠政策,在家属安置、子女入学、住房及创业平台等方面为他们提供支持保障。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

  (十六)对区域内的文化专门人才,试验区政府要制定特殊保障措施,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文化繁荣、传承历史文脉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十七)省成立试验区改革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试验区改革发展提供创意、规划、学术、技术和政策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尽快制定配套政策,细化具体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二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