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14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河南省“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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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河南省“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143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1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河南省
“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9〕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河南省“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九日

河南省“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以奖促治”,加快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严重地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农村环境问题成因复杂,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必须运用综合措施,集中投入资金,优先解决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的环境问题,力求在较短时间内有效解决村庄饮水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等突出问题,改善村庄环境状况,使农民得到实惠。2.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针对各地危害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问题,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等工作,采取不同措施分类解决。3.政府引导,多方筹资。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予以扶持外,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安排本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要广泛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投资投劳。4.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确定、成效考核及奖励资金的使用等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2009—2010年,集中治理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村庄。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基本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建设分散式农村污水处理示范工程;养殖废弃物得到集中处理;农村工业污染物达标排放;使一部分乡镇、村庄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得到增强。创建700个生态文明村、80个环境优美乡镇。

  2011—2015年,各地环境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镇基本得到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无污染事件发生;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推广化肥、农药污染少的生产方式,建立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实施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高,环保意识明显增强,部分重点区域的乡镇、村庄环境状况得到整体改善。

  二、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治理单元,鼓励连片村庄统一整治,优先治理省辖淮河、海河、黄河中上游、丹江口库区周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等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省城乡一体化试点市、郑汴新区等城乡统筹改革发展试验区、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以及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工作。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截污设施;对农村人口聚居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并完善水源地环境保护设施,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防止水源受到污染。合理布置取水点,选择远离污染源、水量充沛、水质良好的水源。划定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农村污染源,采取措施降低农药和化肥用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建的要关停或迁移。

  2.村庄生活污染治理。结合农村沼气建设与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采取分散或相对集中等多种处理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逐步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在农村水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地区优先建设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

  对历史积存垃圾进行专项清理,鼓励资源化利用或纳入乡镇以上处置系统集中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在经济基础较差、交通不便的乡镇可采取堆肥或简易填埋方式进行处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置”的城乡统筹垃圾处理模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结合河南省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布局,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合理确定养殖规模。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提高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与污染物达标排放率。

  4.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行规模经营,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逐步降低化肥的使用率。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有机农产品基地、沼气示范工程等。5.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治理。优化农村地区工业发展布局与产业结构。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和方向,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环保监管。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治理,消除隐患。

  三、资金申报程序、管理和监督考核

  (一)资金申报程序。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农村环保工作实际,由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制定全省“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以奖促治”资金由申请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村庄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县级政府申报,经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审核(省财政直管县可直接报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报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审查汇总后,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根据国家下达的资金计划和省年度预算安排“以奖促治”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资金实行县级财政统一管理,各乡镇按照施工进度向县级财政报账。县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考核。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要加强对“以奖促治”政策实施进展和绩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的检查和考核验收。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省辖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将年度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实施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组织领导

  (一)政府责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综合整治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订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单位。县级政府作为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齐心协力,通力合作,共同实施。乡镇政府要积极按照所在地县级政府工作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二)部门分工。省环境保护部门要统筹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指导各省辖市、县(市、区)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定期发布农村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省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支持与使用的监管;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加大支持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推行适宜农村居民的环境卫生管理模式,建设适合农村需求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省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和安全饮水工程的规划实施,加快解决农村地区饮水安全问题;省农业、林业部门要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大力开展生态农业建设,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扩大安全农产品生产面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养殖废物综合利用,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沼气“一池三改”(建设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工程建设,指导农村造林绿化建设,指导农村河道清淤、疏浚;省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改厨、改厕工程建设,指导村卫生室集中、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道路通达工程建设,加快农村地区物流事业发展;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工矿企业废弃地生态修复;省科技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科技能力建设;省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有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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