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9〕8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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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09〕86号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落实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豫政〔2009〕8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工人阶级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的主力军,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最为根本的依靠力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中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权力度不断加大,职工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障。但是,由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劳动关系领域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益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和稳定就业岗位。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检查制度。建立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支持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深入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认真落实困难企业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除养老保险外的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和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困难企业的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经济补偿问题,完善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税费减免和社保补贴政策,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困难企业的倾斜支持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努力稳定就业岗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推进公平就业。进一步完善促进劳动者创业的政策,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积极应对危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认真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积极性。

  (二)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基层就业服务机构,以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以及因企业关闭、停产或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城镇新增失业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集中开展“一对一”援助服务,确保每个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推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各类项目顺利实施,确保2009年年底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0%以上。对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要开展摸底调查,实行托底安置。

  (三)认真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继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省政府签署的共同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构建以高技能人才为依托、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到2013年年底,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1000万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示范区建设和技工院校改革试验区建设,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新机制,实行积极的技能人才激励措施,着力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技能人才。

  二、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切实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指导和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逐步实现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宏观动态管理。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等劳动制度,妥善处理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以及实施关闭破产、改制重组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建立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活动。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街道(乡镇)和社区,逐步形成组织健全、运转顺畅、协调有效、基础扎实的劳动关系工作体系,提升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

  (三)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年度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及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工资调整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监督作用,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参与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通过集体协商研究解决职工工资分配中的问题,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职工代表参与的企业工资分配决定机制。

  (四)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要与企业规模、企业效益及经营难度相联系,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相协调,与企业负责人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幅度要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及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禁止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的行为。完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

  三、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职工依法享受社保待遇

  (一)切实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明确扩面征缴和保发放责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奖励机制,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规范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和制约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积极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将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不再收取滞纳金,为参保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便利。继续推进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推动企业年金发展。

  (三)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认真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通过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完善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掌握重点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引导和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减少失业。

  (四)努力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继续做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其享受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积极筹措配套资金,确保2009年年底前将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2010年年底前将其他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加大工伤职工权益保护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济和工伤补偿。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逐步将破产国有企业1—4级工伤人员、已退休工伤人员、享受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开展工伤预防和康复试点。

  (六)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推进城市低保救助法制化进程,不断规范分类施保办法,探索低保标准科学制定和调整的办法,逐步扩大城市低保范围,不断提高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加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探索解决低保边缘家庭贫困问题。及时掌握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状况,将符合当地城市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低保范围。

  四、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把农民工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加强县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点范围,全面提升农民工就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拉动农民工就业的作用,发挥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作用,发挥组织劳务输出、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的支持作用,引导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稳定农民工现有就业岗位。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家务劳动、家庭护理、维修服务、物业管理等家庭服务业,不断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

  (二)强化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扶贫、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延长培训期限,扩大“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规模,有针对性地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引导培训工作。引导农民工参加技能鉴定,使更多的农民工成为农民技工。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实施《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推动农民工各项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推进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继续完善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加强农民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做好对困难农民工的帮扶救助工作。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继续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

  五、落实企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

  (一)确保职工参与国企改革的各项权利。企业改革要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要坚持改革的民主程序,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各项权益。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宣传国企改制政策,争取广大职工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单位要与非国有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有关合同、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主管单位要负责跟踪、监督,确保各项条款执行到位。

  (二)严格落实职工安置有关政策。国企改制时要按规定做好经济补偿金支付、安置费用预留、社保关系接续、人员档案交接、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各项安置工作。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工伤待遇费以及企业欠缴或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内退人员安置费用和离退休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走、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改制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需要预提的各项费用一经确定,不再变动。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各种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完善改革成本保障机制。各地要把筹措改革成本作为推进国企改革、弥补以前欠账、改善民生状况的重要保障,通过国有资产变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财政投入等多种方式筹措改制成本,把应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落实到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划拨土地处置收益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弥补。全省要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制定国有资本收入支付国企改革成本的具体办法。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建立国企改革成本保障机制。

  (四)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结合国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对已改制的企业,通过实施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做好国企改制后续工作。要认真排查国企改制工作的一些遗留问题,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关键环节,解决改制程序不合规、职工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对不认真履行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企业,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对改制时拖欠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安置费用,要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尽快足额发放,不得“打白条”。

  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保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加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力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完善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继续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活动,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行业的检查执法,依法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加大对瞒报、谎报事故情况,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背后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安全监管基础建设,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充实工作队伍,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落实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制定并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方案和措施,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和监管体系建设,明确监管责任,提高职业卫生防治能力。加强职业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每个省辖市至少有1所三级医院作为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每个县(市)至少有1所二级医院作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断提高各级职业卫生机构的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服务行为,确保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依法、科学、公正,职业卫生服务优质、高效、便捷。省卫生厅、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联合省总工会,认真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对粉尘、有机溶剂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环保、卫生等部门要严格审核、审查和验收,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继续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活动,加强对劳动违法行为高发的重点地区和行业的监察执法,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超时加班加点、侵害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等突出问题,加大对强迫劳动、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背后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积极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提高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水平,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用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开发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进一步充实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形成覆盖城乡各类用人单位的动态监管网络。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办案工具,清理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限制性规定,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因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国资、公安、工商、安全监管、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的作用,探索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联合维权机制。

  (二)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畅通职工群众表达意愿和反映问题的渠道,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利益协调机制,依法按政策解决职工合理诉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中小企业集中地区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逐步形成企业和行业性调解、基层调解、区域性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加快推进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仲裁院建设和仲裁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案力度,通过简化仲裁办案程序、改进庭审方式等措施,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切实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落实建筑行业等特定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推动交通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督书面材料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更好地发挥金融系统征信体系对企业的监督惩戒作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健全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和建筑工地、餐饮娱乐场所悬挂维权须知公告牌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拖欠克扣工资等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组织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集中清理拖欠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四)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明确劳动关系,履行法律责任,按时足额为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行为,对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特别是违反法律关于劳务派遣岗位限制性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拖欠派遣人员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不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

  八、加强领导,形成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性和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研究职工队伍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落实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解决职工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合力。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职工通过法定渠道、以理性合法方式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典型,营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格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作为表彰奖励、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衡量信访维稳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落实,职工权益得到有效维护。2009年年底前,省政府将对各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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