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快递服务车辆通行问题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09〕156号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17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快递
转服务车辆通行问题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9〕1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邮政管理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解决快递服务车辆通行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解决快递服务车辆通行问题的意见
省邮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10号)精神,鼓励和引导快递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城市快递配送网络,提高快递服务专业化水平,解决快递服务车辆进城通行、停靠和装卸作业有关问题,现就我省快递服务车辆通行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快递服务车辆是指快递企业自有,专门从事快件业务揽收、投递、运输的营运车辆。快递服务车辆均应按照省邮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具体式样见附件1、2、3)喷涂各快递企业的名称、专用颜色、专用标识。快递企业服务车辆应喷涂统一标识。
二、快递服务车辆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完善相关许可登记手续,接受监督管理。对快递企业现有的12座(含)以下客车揽收、投递、运输快件的车辆,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和省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管部门按照“适应生产、从严审核、控制数量、便于识别”的原则共同审定车辆数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后到交通运管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以后快递企业新增快递服务车辆应为符合货运技术要求的封闭式货车;国家对快递专用车辆车型确定后,选用确定的车型。
三、快递服务车辆需通行禁限行区域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审核,送相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定并核发通行证件。准予持通行证件的快递服务车辆通行核定的禁限行区域。
四、因业务需要快递服务车辆确需在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划定的禁停车地点临时停车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即停即走的情况下,由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临时停车作业的便利。在快速完成揽收、投递作业后,快递服务车辆应立即驶离禁停区。
五、对快递服务车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后及时放行;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但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对扣留车辆,检验鉴定后及时放行。
六、邮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管部门应对喷涂快递企业专用标识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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