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0〕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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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2010〕11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0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0年河南省
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10〕1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畜牧局、省政府法制办、郑州电监办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厅 省水利厅

  省畜牧局 省政府法制办 郑州电监办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努力保障发展需求、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的工作思路,着重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省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流域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对铅冶炼、焦化、电解铝、皮毛皮革加工行业进行深度治理,全面完成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完成全省堆存铬渣处置工作,继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圆满完成。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黑河、安阳河、蟒河、金堤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黑河流域(漯河、周口市)、安阳河流域(安阳市)、蟒河流域(焦作、济源市)、金堤河流域(新乡、安阳、濮阳市)省辖市政府应根据《河南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0年)》确定的河流水质目标和省政府确定的2010年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责任。重点是:加强污水处理厂脱氮升级改造和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继续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蟒河流域要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加强河道综合整治,有效减轻河道本底污染;加强水环境自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通过水环境综合整治,使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河流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解决,河流水质达到规划和政府责任目标要求。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2010年2月10日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报省环保厅备案。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全面清理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

  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施和制度建设。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并规范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完善各省辖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要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一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要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确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度。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依法拆除或搬迁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

  2010年8月底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2010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桩、界牌的设置。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省辖市、县(市、区)分管领导、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平顶山石龙区、义马渑池城区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和尉氏县废旧金属冶炼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平顶山石龙区、义马渑池城区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对区域内焦化、水泥、建材、水玻璃和煤化工、冶金、刚玉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整治项目、整治措施、完成时间,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未补办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焦化、建材、染料、洗煤、煤堆场等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按照现行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尉氏县废旧金属冶炼环境综合整治。对尉氏县废旧金属冶炼企业进行排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对生产、经营、贮存场所达不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依法限期搬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实施升级改造;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企业,依法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关闭;对完成整改任务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对无证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关闭并处罚。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2月10日前,平顶山、三门峡、开封市要分别对方案确定区域内所有污染项目进行核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省环保厅备案。核查要完全彻底、不留死角,如瞒报漏报,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此项工作由平顶山、三门峡、开封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2010年2月底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2010年4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处罚款。对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和电监部门负责落实。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铅冶炼、焦化、电解铝、皮毛皮革加工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组织对全省铅冶炼、焦化、电解铝、皮毛皮革加工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以及落实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防”措施、妥善贮存、安全处置情况和对外转移联单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制定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对已经承诺限期关闭的焦化企业,必须限期关闭到位。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全省铅冶炼、焦化、电解铝、皮毛皮革加工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

  2010年2月15日前,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并印发有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各级环保部门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各有关省辖市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完成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包括38个已建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站改造、新建13个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站、新建75个市控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新建14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包括新建57个县级空气自动站、新建15个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自动站、省辖市城市空气自动监控系统改造)、移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完成2010年度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更新改造任务,并建立规范的第三方运营体系;完成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放射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完善和提升省、省辖市环境监控平台综合应用功能。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此项工作由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六)全省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工作。

  1.工作任务。郑州、开封、安阳、新乡、三门峡市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铬渣污染治理的要求,2010年年底前完成当地所有历史堆存铬渣的无害化处置任务。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2月底前,郑州、开封、安阳、新乡市政府根据经项目备案并上报国家的《遗留铬渣无害化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治理资金额度,落实地方配套治理资金;开封市处置项目完成工程整改,完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正式开始处置铬渣;三门峡市义马环保电力公司1号机组正常掺烧铬渣,2号机组调试运行。2010年3月30日前,郑州、安阳、新乡市完成铬渣处置系统建设、通过环保验收、调试运行;三门峡市义马环保电力公司2号机组正常运行,按设计规模处置铬渣。

  2010年11月30日前,郑州、开封、安阳、新乡、三门峡市完成所有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任务,并对处置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处置效果。

  2010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工作的验收。

  以上工作由铬渣所在地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治理单位具体落实。各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铬渣综合整治工作分工及落实要求分别完成本部门任务。省环保厅负责督促检查及考核验收。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完成407个省级生态村、82个生态乡镇创建任务。

  2.完成时限和责任。2010年1月30日前,各省辖市将拟创建生态村的行政村名单和拟创建生态乡镇的乡镇名单报省环保厅备案。11月底前,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

  各省辖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八)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1.工作任务。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各省辖市应根据目前本市污水处理厂分布现状、运行情况等因素,编制2010—2015年辖区内污泥处理处置规划。

  各省辖市确定一个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最终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6月30日前,各省辖市政府完成规划编制任务。2010年3月30日前,确定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名单,制定工程建设方案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环保厅备案。2010年10月30日前,开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

  以上工作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治理单位具体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完成本部门任务。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九)各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确定一至两个污染严重的区域、流域和行业,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各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于2010年2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中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处置后的污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村和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省辖市政府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三)齐抓共管。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电监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四)责任追究。2010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视为该省辖市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社会监督。各省辖市政府要在2010年3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在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厅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调度。各省辖市要将列入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省环保厅备案,并于每月25日向省环保厅报送本月工作进度。省环保厅要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各省辖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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