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0〕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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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25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10〕2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2004年我省开展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以来,在压减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小而散、投入偏少,矿山企业规模过小、大中型矿山企业少,矿产资源开采粗放、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煤、铝、钼、铁等矿种的整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其他重要矿种和重要矿区的整合亟需全面展开,探矿权整合工作需要抓紧启动。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临矛盾多、操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以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推进。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为主线,以矿业权调整为着力点,推进矿业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加快技术创新,淘汰落后产能,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各类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切实提高我省矿业综合竞争能力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平。

  (一)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按照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更趋合理。

  (二)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大力推进整装勘查和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通过进一步整合,提高矿山开发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进一步压减矿山数量,到2010年年底,全省矿山企业数量在前期整合的基础上压减20%左右,探矿权数量压减15%左右。

  (三)进一步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生态环境。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发的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加大对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妥善处置矿山废弃物,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治理并确保达标排放,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

  (四)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矿权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手段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整合范围

  (一)矿种整合范围。煤、铝、铁、金、钼、钨、铜、铅、锌、锑等重要矿种。各省辖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可将水泥灰岩、萤石、硅石、建筑石材等确定为本地重点整合矿种。

  (二)矿区整合范围。1.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及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2.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3.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4.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保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及饮用水源周边等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内的矿山。

  (三)探矿权整合范围。1.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2.一个成矿区带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3.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4.采矿权深部及外围勘查开采主体不一致,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

  四、工作部署

  (一)科学编制方案,严格进行审查。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在前期整合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按照《河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实施方案》(另行印发)要求,对需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整合范围、整合对象、目标任务,认真组织编制本地重要矿区和重要矿种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各省辖市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重要矿区和重要矿种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于2010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经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调整实施方案的,要尽快组织修订,经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标准,择优确定整合主体。各地要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探矿权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承担勘查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勘查资质,并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整合后的开采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地测管理机构健全,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与整合后的开发规模相匹配,并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要优先从整合矿区内选择整合主体。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企业出让矿业权。

  (三)积极探索,创新整合模式。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积极探索多元投入,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采取兼并、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实施整合,促进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省内大型矿山企业与国有地勘单位合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打造探、采、选、冶与深加工一体化的矿业龙头企业。(四)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重点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和开采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不断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人资质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科学设置整装勘查区,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对达不到资金投入要求、“圈而不探”的探矿权人,限期退出;提高矿山规模和采、选、冶技术指标,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积极推进矿业权有计划投放,实现矿业权合理投放和总量控制。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从2011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确保整合任务完成。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煤炭资源整合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力量,保障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本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加强工作调度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负责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审查非煤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并负责监督矿山企业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同时,对资源整合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置;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外,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可同时进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政策,扎实推进整合工作。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优化矿业权设置,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给一个开采主体。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边角资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整合主体。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山企业和探矿权人,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对需要整合的整装勘查区、重点矿区,整合期间不得新设立矿权或扩大矿区范围、新增资源储量,已设矿权不得转让给整合主体以外的企业。对影响安全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规范程序,加快整合工作进度。要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及时为整合后的矿山企业换发相关证照。在整合主体确定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对应发放或更换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采矿许可证,须在2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具备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火工物品的,公安部门凭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

  (四)加强督导,确保整合规范实施。各地要明确本级重点整合矿区,制定挂牌督办方案,分级对重点整合矿区实行挂牌督办,责任到人,限期完成整合任务。各级挂牌督办重点整合矿区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各省辖市政府要及时组织督导检查,并于2010年12月初完成整合工作自查验收,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

  各地要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201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对整合任务完成好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矿业权投放数量可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合任务的省辖市,暂停该市行政区域内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办理,暂停用地审批和其他工业项目立项审批。

  全面清理矿业开发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在资源整合中倒卖矿业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矿山企业,要纳入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加强对整合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推广典型经验,通报、披露整合工作推进不力地方和弄虚作假等行为,推动整合工作顺利开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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