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各党委(总支、支部):
按照《省委省直工委关于省直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豫直发〔2009〕8号)要求,3月25日,省直工委党费检查工作组对我厅机关党委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对省器材供应中心和省计算中心两个基层党总支的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了抽查。重点检查自2008年4月以后落实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情况,对我厅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现将有关检查情况和要求通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认真。省直工委党费检查工作组通过检查、抽查后认为:我厅系统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各级党组织领导重视,对收缴管理工作组织认真,按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做到了及时、足额。新的收缴标准下发后,能及时重新核定收缴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加强了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通知要求认真进行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自查、清查。
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健全。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都按规定建立有专用党费帐户。落实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严格,党费管理规范,增强了贯彻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党费使用支出,能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党费使用五项范围,并明确规定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作为厅党费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一般支出由专职副书记审批,大额支出需经党委会研究,并经厅机关党委书记同意。收缴、使用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能按时向厅直属党委委员和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对厅属单位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及时规范完善。按时向省直工委上缴党费。党费账户账目清楚明了,没有违规使用党费的现象。
三、进一步规范收缴工作。针对此次省直工委检查时提出的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进一步规范:
1、工资逐年调整后,应及时按新的工资基数调整党费标准。
2、企事业单位党费的核算,应按这次检查说明,重新进一步核算基数。
3、财政划拨事业单位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增加的600元津补贴,应作为计算党费的基数,及时增加基数核定,从发放当月起作为党费收缴新的标准,缴纳党费。
4、厅直各党委(总支、支部)应以这次检查为契机,从2009年1月起,重新核定党费收缴基数,严格落实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附件:省直机关党费检查说明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件:
省直机关党费检查说明 根据中组发〔2008〕3号、豫组〔2008〕32号和豫直发〔2008〕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党费检查工作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党费收缴方面
重点检查党费交纳基数核定情况。
(一)在职人员
1、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基数=(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工作性补贴 生活性补贴)-当月个人所得税;
2、机关工勤人员:基数=(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工资 工作性补贴 生活性补贴)-当月个人所得税;
3、事业单位人员:基数=(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 除去住房补贴和精神文明奖之外的其他补贴)-当月个人所得税;
说明:当前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尚未到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已明确,绩效工资和津补贴仍未明确。目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为零,津补贴项目和数额仍按2006年工资改革前的内容执行,包括保留福补、职务津贴、适当补贴、能源补贴、住房补贴等。具体检查时按个人工资条核对。
4、企业单位人员:基数=(固定部分 活的部分)-当月个人所得税;
说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按照“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固定部分”包括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津补贴;“活的部分”包括奖金和绩效工资。特岗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和表彰奖励奖金不列入计算基数。
5、年薪制人员的基数参照豫直发〔2008〕14号第5点规定。
(二)离退休人员
l、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数=基本离退休费 历次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
2、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数=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企业年金 统筹外养老金;
二、党费管理方面
重点检查是否单设党费帐户,党费账目是否清楚明白。是否使用了省直工委统一印发的《党支部收缴党费记录本》和《党小组收缴党费记录本》。
三、党费使用方面
重点检查党费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5个使用范围,使用的程序是否规范。 省委省直工委组织部
2009年3月1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厅系统党费收缴 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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