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0〕5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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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2010〕56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1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2010〕5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的《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制定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提升经济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我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由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转变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以及部分地方工作认识上存在偏差,当前我省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较大的问题依然存在,已成为提高我省工业整体水平、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为此,各地务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1.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2.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3.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明确省直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4.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5.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目标任务。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煤炭行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执行。

  焦炭行业:2010年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铁合金行业:2010年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普通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普通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2012年年底前全面淘汰16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关闭所有5万吨/年及以下规模铅锌冶炼厂。

  建材行业:2012年年底前淘汰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日产1000吨及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和能耗较高的日产1000吨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防止水泥立窑死灰复燃;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产能。

  轻工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合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目标责任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务院和我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我省实际,协商有关部门提出上述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省辖市政府要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措施,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和矿产开发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要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根据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方和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条件的过剩产能企业到省外、境外投资办厂。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舆论监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级政府要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年底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方和先进企业的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省直有关部门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省政府。

  (三)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郑州电监办、省能源局等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各省辖市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参 加 单 位

1

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
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
各省辖市

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环
保厅、商务厅、安全
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2

根据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
务,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
到县(市、区),落实到具体企业;将
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各省辖市政府

3

制定和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发展改革委

省环保厅、安全监
管局、能源局等相
关部门

4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
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
后产能

省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厅、国
土资源厅、环保厅、
安全监管局

省能源局

5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
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
走出去”战略,支持产能过剩企业
到省外、境外办厂

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
政府国资委

6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
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财政厅、郑州电
监办、省能源局

7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财政厅、能源局

8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
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厅、国
土资源厅、环保厅、
国税局、地税局、能
源局

9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检测、减排核
查和执法检查

省环保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发展改革委、能
源局

10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
的监督检查

省质监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12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

省安全监管局

13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
用成本

省国土资源厅

14

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
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省发展改革委、财
政厅、商务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能源局等相关
部门

15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
地方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
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省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厅、环
保厅

省能源局

16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
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
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
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
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
批准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
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
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厅、国
土资源厅、环保厅、
质监局、安全监管
局、人行郑州中心
支行、河南银监局

省能源局

17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
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
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
营业执照、停止供电

省工商局、郑州电
监办

18

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开展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省
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9

指导、督促地方和企业做好职工安
置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能源局

20

完善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
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
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
完成较好的地方和企业,在投资项
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
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省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厅、财
政厅、国土资源厅、
国税局、地税局、安
全监管局、人行郑
州中心支行、河南
银监局

省能源局

21

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
开发利用

省国土资源厅

22

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
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年底
进展情况

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各省辖市政府

23

加强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方和先进
企业的做法

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24

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

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发展改革委、财
政厅

省监察厅、国土资
源厅、环保厅、商务
厅、工商局、安全监
管局、质监局、人行
郑州中心支行、河
南银监局、郑州电
监办、省能源局

25

谎报、瞒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
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地
方,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

省监察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发展改革委、财
政厅、环保厅、能源

26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监
察厅、财政厅、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环保
厅、农业厅、商务
厅、工商局、安全监
管局、省政府国资
委、省国税局、地税
局、质监局、人行郑
州中心支行、河南
银监局、郑州电监
办、省能源局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42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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