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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河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0〕70号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02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省公安厅河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0〕7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
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省公安厅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认真开展户口整顿,切实解决户籍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是开展人口普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基础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09〕59号)精神,现就我省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着力查清当前户口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地以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员、在我省居留的境外人员、无户口人员的情况和数据资料。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手续的,要依照规定办理。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对暂住人口和在我省居留的境外人员,要掌握其居住地点和基本情况,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正,力争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各地要尽快落实新开发居民小区和新建房屋居住人员户口管理的归属。对居民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必须掌握情况,采集、录入有关信息。监狱服刑人员的户口整顿工作由省公安厅协调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实施。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的街巷房屋楼牌、门牌的编制、清理和安装工作,由公安、民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协同配合组织实施。
二、方法和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采取依托人口信息系统和现有资料,入户清理核对的方法进行。对辖区内的各类人员,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户逐人逐项核对。对核对出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组织人员深入核实、查证;对查实后的一人多户口、空挂集体户口、无户口、应销未销户口以及登记项目差错、遗漏现象,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予以更正、补录;对暂住人口和在我省居留的境外人员,要核对本人身份证件(证明)和住宿登记等情况,及时进行变更更正、补录(注销)。对辖区的各类房屋包括违章建筑,要全面登记核对,有条件的地方可绘制居民小区实有房屋示意图,方便入户核对和普查登记。
户口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动员部署,建立工作机制并制定工作方案,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印制相关表格,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6月中旬至8月中旬。全面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2010年8月中旬至8月底。各地在全面检查验收后,将居(村)民委员会的现有人口资料报送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户口整顿工作。
三、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户口整顿工作列入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
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部门要抽调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做好动员工作。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发挥居(村)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各级人口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财政、司法、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专款专用。
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公安厅要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户口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推动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取得实效。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掌握户口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省公安厅。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