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0〕9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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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94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3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豫政办〔2010〕9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91万家,登记成员15.5万人,注册资金258.71亿元。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地区和行业发展还不平衡,存在着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组织水平不高、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在新形势下,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繁荣农村经济,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不断开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局面。

  二、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产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停放及维修场所、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设施农业用地和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及绿化隔离带用地(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除外),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农机维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相关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时,有关部门要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享受“绿色通道”通行优惠。(五)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相关认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注册商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证书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荣誉,要给予适当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有关部门要给予指导和扶持。(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经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财会人员等进行培训。实施“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时,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接受培训。鼓励和支持农技人员、高校毕业生领办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

  三、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一)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二)国家和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投资项目,可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信息网、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农机作业补贴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要优先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定工作。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和增加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对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优惠。

  (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资金需求量大、信誉度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最大限度地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五)保险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保险范围,积极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四、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制定章程,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规范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经理人员的责、权、利,保障全体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会计账簿,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生产资料与产品交易、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自身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成员收入。(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要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做到诚实守信。要建立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发挥专业优势,不断提高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要开展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和合作,实现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一体化综合发展。要逐步建立与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物流企业等稳定的产销关系,积极申报“农超对接”项目,发展农产品现代物流方式。有关部门要支持有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三)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引导体系。继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力争到2012年年底,省级示范合作社达到500家以上。各省辖市、县(市、区)要重点培育扶持一批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化率有明显提升。各级政府要在资金、项目、土地等方面对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定扶持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从2010年开始,省政府对在扶持、指导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做得不好的要通报批评。(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意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认真查处。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取服务费。(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各级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供销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地税、商务、交通运输、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民政、金融、电力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和部门间协作配合,明确扶持性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共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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